青岛天气 | 百宝箱
新闻网首页 > 新闻中心 > 半岛网闻 > 正文

超市购物各种伤不起 滑倒碰伤被撞频发生(图)

来源:青岛晚报-- 2012-12-25 15:48:10 字号:TT

超市购物各种伤不起 滑倒碰伤被撞频发生

超市购物各种伤不起 滑倒碰伤被撞频发生

  随着各种规模的超市开遍了大街小巷,发生在超市内的受伤案件也越来越多。崂山法院民一庭法官朱翠玮介绍,一旦在超市发生意外,超市和消费者都要保存好现场证据,若发生纠纷便于确定责任。

  超市购物被撞获赔15万元

  今年7月的一天下午,宋女士到崂山区某超市购物,当她沿着电梯到地下车库取车时,被从电梯上滑下的运货车撞伤,随后宋女士被送往医院。经治疗,受伤的两处位置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宋女士要求超市和当时使用运货车的丁先生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可超市认为,当时事发地点并不在超市的经营范围之内,属于超市所属的商场,而且当时使用车辆的是丁先生,超市不应承担责任;而丁先生认为,运货车是超市所有,应当由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方难以达成共识,宋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宋女士被从电梯上滑下的运货车撞伤,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丁先生和超市分别应承担什么责任。据了解,运货车是超市所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超市工作人员一直与丁先生在一起,这种运货车是否可以在扶梯上使用超市理应知道,但超市工作人员并未阻止丁先生在扶梯上使用,因此车辆下滑导致宋女士受伤,超市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而宋先生在本次事件中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超市应支付宋女士各项赔偿共计12万余元,而丁先生则需支付3万余元。

  顾客下楼梯摔倒超市担责

  同样是今年7月份,住在李沧的赵女士到李村某商场购物,准备进入商场超市时没有发现地面的楼梯,致使其摔倒,造成胫骨和腓骨骨折。事后,赵女士要求商场支付她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但商场认为,他们已做好了安全警示义务,赵女士受伤完全是她个人原因,与商场无关,而且她主张的数额过高,商场难以接受。

  案件在李沧法院审理时,赵女士提供了事发时的照片及视频录像,她称自己是在下楼梯时受伤的,楼梯一共分为两段,她受伤的那段没有张贴任何警示标志,通过照片及视频显示,商场在楼梯靠近扶手处放置垃圾桶和物品存放柜,阻碍了要扶扶手的顾客。

  法院认为,商场经营者应当保证楼梯干净、畅通,应当在楼梯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从证据中显示,下楼梯时楼梯有反光,这会影响顾客对楼梯的判断。不过赵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在下楼梯时应当小心慎行。商场方提供的录像显示赵女士下楼梯时踩在楼梯前沿而滑倒。因此,赵女士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法院判决商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赵女士各项损失8.9万元。(记者 王婷)

  新闻延伸

  超市生鲜区最易摔伤

  崂山法院民一庭法官朱翠玮介绍,随着超市数量的增多,发生在超市的受伤案件也越来越多。 “从审理的情况来看,主要有滑倒的,被购物车或理货车撞伤的,还有被超市停车杆砸到的。发生危险最为集中的区域为生鲜食品区,这里地面经常有水,有时还会有菜叶子掉在地上,如果不及时清理,很可能发生意外。 ”

  对此,朱翠玮建议,作为商家,要加强对超市的管理,尤其是地面、货架上的商品以及自动扶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除了定时清理外,可以做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注意。 ”朱翠玮说,“对于消费者来说,购物时要注意附近的环境,避免发生意外。如果不幸受伤,消费者可在现场拍照录像,或者找证人帮忙,保留证据。商场也可以调取录像,还原事件当时的原貌,便于发生纠纷时确定责任。 ”

分享到:
-

-

相关阅读青岛新闻

我要评论 提取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岛新闻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