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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不能给茅台酒排他性的特权

来源:-- 2012-08-01 11:05:35 字号:TT

    据7月31日四川日报网报道,茅台(600519,股吧)申请“国酒”商标引争议。某中国名酒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贵州茅台(60051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有悖行业公平,也缺乏相应法规和标准支撑。7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公布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显示,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已通过初审。根据相关法规,在3个月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无

效,茅台将正式加冕成为“国酒”。该事件一经曝光,便在业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记者就此采访业内多家名酒企业发现,虽都不愿发表正式意见,但均保持高度关注,部分企业已准备通过适当的方式提出异议。

    对于茅台申请“国酒”,笔者同样持反对意见。笔者认为,国家商标局在对受理的商标进行评审时,应当广义的引用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不能狭义地只依据《商标法》进行评审,法律之间不能相互违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可见,国家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在初审过程中,不仅要遵守国家《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不能因为商标申请注册人所申请的商标不违反《商标法》就认为是合法的,必须具备不违反所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才能初审通过,否则就要被挡在初审的门外,不予通过。倘若国家商标局最终批准了茅台的“国酒”注册商标,就等于国家商标局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违法支持、保护了茅台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们针对贵州茅台酒厂向国家申请注册“国酒”商标引争议为例,笔者就发现国家商标局受理并通过茅台酒为“国酒”商标获初审通过,存在着严重的法律争议。

    记者了解到,目前行业内已有汾酒公开表示,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而且肯定会提出异议。部分中国名酒企业也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了对茅台此举的关注和异议。某不愿透露名称的中国名酒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茅台能公开其成为“国酒”的标准和合理理由,让行业兄弟企业服气。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提出,有了“国酒茅台”先例,是否意味着行业企业一旦达到成为“国酒”的标准就都可以申请成为“国酒”,“就如评选中国名酒一样,不具有排他性,只要达到标准便可以被评上。”而另一家中国名酒企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开了这样的先例,将有可能引发其他行业的跟风,如对“国茶”、“国烟”等的跟风申请。其实,这些企业并未抓住主要问题进行表述。关键在于茅台酒的“国酒”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对其他任何酒类都具有排他性,其潜在含义就是“别的就再好,也不是国酒。而且,也不可能成为国酒。”为什么?茅台的“国酒”是经过国家注册批准的商标,其他任何企业在宣传品牌时只要表述有瑕疵就会造成侵权。然而,更为重要的,那就是“国酒”的标准是什么?不能有茅台说了算。它即便能说出一条理由用也不行。要让茅台说理由,并非难事。但是,茅台不是“国家级裁判员”。即便是裁判员,也不能为自己的运动员当裁判。

    《广告法》第七条中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笔者认为,商标注册审查同样适用于《广告法》相关条文。试问;“国酒”商标一旦注册通过,“国酒”是不是会理解为国家级?这,不能不说是疑点。

    凡此种种法律疑点,希望国家商标局依据国家多部法律规定,对茅台的“国酒”商标申请予以驳回为好。否则,国家商标局就会犯下支持茅台酒企业公然不正当竞争的错误。是否批准茅台申请“国酒”商标注册,敬请国家商标局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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