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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偷车逃窜致1死4伤 被判死缓罚款50万(图)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5-19 07:30:48 字号:TT

  从洗车店偷走一辆奥迪A6L轿车后,20岁平度小伙李朋超在没有驾驶证和任何驾驶经验的情况下疯狂逃窜,接连与5辆车相撞后,冲上路边公交车候车厅,撞上5名等车市民,导致1人死亡4人受伤。昨天,青岛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李朋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需向五方受害人及家属赔偿经济损失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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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车逃窜致1死4伤

  去年1月14日17时许,李朋超行至香港中路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附近一小型停车场时,看见一辆奥迪A6L轿车去洗车,司机离开时没关车门,也没拔车钥匙,李朋超趁洗车工不注意,钻进轿车内发动汽车逃离现场。李朋超在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无任何驾驶机动车经验的情况下,驾车沿香港路自西向东行驶。途中,在青岛大学体育馆附近先后与一辆中华轿车、一辆现代轿车相撞,但并没有停车,继续逃窜行驶至崂山路汇海山庄附近,与董某某驾驶的福特轿车相撞。之后,李朋超又快速行至崂山区崂山路前海花园小区东侧公交车站附近,冲上候车厅,将正在车站候车的耿某某撞死,另有4人被撞伤。

  随后,李朋超继续驾车行至青岛第五啤酒厂丁字路口处,先后与一辆面包车、一辆轿车相撞后,将车开到了沙子口一银行院内躲藏。最后,李朋超被市民董某某驾车堵在院内,被及时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

  庭审>>>

  事发前发烧七八天?

  庭审阶段,李朋超曾表示,自己已经不记得发生了什么事情,甚至对事发时他是否到洗车店偷车、是否开车逃跑、是否撞人等都不记得。“我原来在台东八路一家铁板烧店里打工,出事前发烧烧了七八天,老板让同事把我送回去休息,等我醒来时已经在看守所里了。”李朋超在庭上说,自己当时烧糊涂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李朋超自称,自己去过住处旁的一个小诊所看过病,没有病历,后来进了看守所,由管教带他去海慈医院看病,打了10多天吊瓶。他的辩护律师则在庭审中提出,李朋超撞人主观上是因为驾车逃跑,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行为不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定为重大交通肇事罪。同时,因李朋超之前没有犯罪前科,辩护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赔偿>>>

  肇事车主该不该赔?

  李朋超盗窃车辆后逃窜过程中,不仅连撞多辆车,而且导致1死4伤,死者耿某某家属及其他4名受害人要求法院对李朋超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58万余元。

  除了要求李朋超和保险公司赔偿外,4名伤者认为为肇事车洗车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负有保管义务的车辆看管不严、存在明显过错;董某某的车辆被肇事车撞击后,驾车追逐李朋超,以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站牌、站点设置不当,均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应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

  判处死缓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的机动车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朋超盗车后,明知自己没有准驾证件、无任何驾驶经验,仍在交通高峰期驾车快速穿行于车辆和人群相对密集的市区街道,在逃跑过程中造成多起车损事故后,不仅没有立即停车报警等候处理,还驾驶车辆在繁华市区人群密集的道路上高速行驶,主观上明知会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客观上不顾他人拦阻,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1死4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李朋超所提出的他在案发时发高烧致精神异常的说法,法院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后,认为李朋超案发时无明显精神病症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这项辩解理由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项罪名判处李朋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

  【答辩】

  洗车公司: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称,他们公司不具备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不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几方受害人主张公司对肇事车辆 “看管不严”、“看管不力”,进而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公交公司:

  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公司既不是站牌站点的管理人,也不是共同致害人,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而且涉案的前海花园站点站牌的设置不存在任何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受害人认为涉案站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事实依据。此外,李朋超故意犯罪导致的危害后果与站牌站点设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因果关系。为证实自己的说法,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合同、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通380路公交线路的批复文件等证据。

  肇事车主:

  肇事的奥迪A6L轿车车主招某某对自己被告上法庭显得十分委屈,他表示自己将车放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洗车过程中,将车辆控制权交予洗车店,在洗车过程中车辆被李朋超盗走,随后实施了侵权行为,李朋超是直接侵权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车主不应对自己不掌控运行的车辆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追车司机:

  李朋超在肇事逃逸过程中,董某某的车也被撞,而且一直在追踪李朋超驾驶的奥迪A6L轿车,最终协助警方将李朋超成功抓获。

  董某某提出,他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违法行为,自己追车的行为与发生本案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我也是这个案子的受害人。”董某某说,他在李朋超逃逸过程中也遭受了财产损失,而且最终协助抓捕李朋超的行为,已经被青岛市崂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得到正面认可,而不是指责和追究。

  肇事者一人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

  对民事赔偿部分,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某某和董某某不具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法院驳回了对他们的民事赔偿请求。李朋超个人向五方受害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5万元,涉案的奥迪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应当由其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总赔偿责任限额(即12.2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李朋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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