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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今后建幼儿园以公办为主

来源:青岛早报-- 2012-10-31 06:57:58 字号:TT

    公办幼儿园难进、私立幼儿园收费高、幼师队伍整体素质较低、亲子园机构管理不规范……在幼儿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职责的社会呼声日趋强烈。记者昨日从正在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审议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本次会议的议题之一。

    四大问题亟待解决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

公益事业。”青岛市教育局局长徐剑波在会议上作了关于《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在说明中,徐剑波表示,我市已实现了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学前教育的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全市学前教育普惠发展的体制机制尚未健全,公办幼儿园发展不足,城乡之间、公办民办之间发展不均衡,优质资源供给总量不充足;二是经费保障缺口较大;三是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和工资待遇较低;四是早期教养指导机构亟待规范等等。

    解读立法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二是强化政府责任;三是以立法形式固化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四是完善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五是规范学前教育行为。

    公办幼儿园因为政府投资建设,教师队伍和教学质量相对有保障,是目前市民优先选择送孩子入托的场所,而公办幼儿园“入园难”则是社会对当前学前教育现状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

    徐剑波表示,为加强和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尤其是幼儿园的建设,《条例(草案)》对学前教育设施的规划编制以及幼儿园的建设原则、选址、建设标准、产权移交等进行了规范。针对幼儿园的特殊性,《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明确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律采取单独划拨方式供地,国土资源部门供地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分别对新建幼儿园性质和公办幼儿园的补充方式进行了明确,强化今后幼儿园建设应当以公办为主。其中,第十一条提出,划拨土地上的配套幼儿园“由区(市)政府投资建设为公办幼儿园”,保证新增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第十四条提出“在学前教育布点不足的区域,区(市)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记者在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中看到,第九条提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五千人口的区域内应当建设一所规模为六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三千至五千人口的区域内应当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合理布局幼儿园。”

    对于幼儿园选址和建设,《条例(草案)》第十条提出 “幼儿园园址应当选择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的地段,与加油加气站、高压变电站等危险源保持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安全间距。幼儿园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站、集贸市场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设施。”

    为了解决近年来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入公办园难、就近入园、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幼儿园招生不应与亲子园挂钩等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对幼儿园招生进行了规范,提出“幼儿园应当将招生方案报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将招生简章报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招生应当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公开、公平进行,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不得把幼儿参加早期教养指导作为入园的前置条件。”

    近期,幼儿园里教师“虐童”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学前教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强烈关注。《条例 (草案)》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规定,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法律地位和配备要求,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针对目前部分幼儿园存在的体罚现象,《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严禁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法律责任上,《条例(草案)》第五十五条提出“学前教育机构聘用不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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