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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禁令8个月没发出一件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11-24 14:25:17 字号:TT

  早报讯 明天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今年3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妇联曾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尝试以“禁止令”的形式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然而,8个多月过去了,全市各法院却一件“禁止令”都没有发出,“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仍然让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禁止令”的武器前继续“徘徊”。四方法院民三庭赵洁法官告诉记者,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法院将会在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有所体现。

  ■现象

  多数人只咨询不申请

  “禁止令”是今年市中院与市妇联联合推出的一项专为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而推出的一项措施,禁止内容细致到“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等要求。各区、市法院家庭婚姻案件每天不断,而8个多月时间里,“禁止令”却少有问询,昨天记者从全市各区、市法院了解到,截至目前还没有一件“禁止令”发出。

  记者从全市各法院了解到,今年3月份“禁止令”出台后,一段时间内成了许多涉及家庭婚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追问的话题之一,法官会把“禁止令”的内容和申请办法等仔细向当事人介绍,然而当事人在了解了相关信息后便没了动静,到了最后都成了“问问而已”。

  ■分析

  八成婚姻纠纷涉“暴

  “如果到了离婚的程度,那肯定双方已经撕破了脸,动手也是在所难免的。”昨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几乎八成的婚姻纠纷都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甚至被打得伤痕累累,即使在法院仍然不依不饶,有的案件甚至需要法官和法警将当事人送出法院,安排警车送走。

  王青华经营的青岛维情咨询公司专门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她表示,很多涉及家庭暴力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被打后,往往为了孩子或者让家庭不至于破裂,暂时忍耐或原谅对方,被打后默不作声,第二天继续生活,之后又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再被打,依然没有反抗,时间久了,竟然成了一种习惯。王青华告诉记者,在传统家庭中“一日夫妻百日恩”深入人心,大多数夫妻为了家庭或者是孩子,如果不是到了实在无法忍受的境地,不会轻易谈离婚,这个阶段即使遭受到家庭暴力,依然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向外人多说,更不会到法院申请“禁止令”之类的法律处罚文书。

  ■说法

  “禁止令”缺乏可操作性

  “禁止涉‘暴’一方进入申请人生活区200米范围内,这个该由谁来监控?不许打电话、发短信骚扰申请人,这个谁来执行?”昨天,四方法院审理家庭婚姻纠纷案件的赵洁法官告诉记者,“禁止令”的出台是因为一直以来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明显滞后,但“禁止令”出台后,其中的一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很难变为现实,因此目前只能起到“威慑”的作用,或许随着大家维权意识的提高,家庭观念的改变,“禁止令”会变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保护自己的一种途径。

  赵洁说,法院在审理家庭婚姻案件时,一旦发现有涉暴的情形,首先会告诫施暴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将受到的惩处和法律对此作出的各种规定,希望起到警示施暴方的作用。同时,如果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能够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法官在判决夫妻财产分割部分时,会酌情考虑予以补偿,通过多分、少分财产的形式体现出对家庭暴力的惩处。(记者 于顺)

  反家暴“禁止令”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

  2、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

  3、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居住的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

  5、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

  6、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进行处分。

  7、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及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生活费、医疗费或其他必要费用。

  8、为保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必须的其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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