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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大亨与发妻离婚被驳回 未涉百亿财产分割(图)

来源:京华时报-- 2012-08-16 08:28:44 字号:TT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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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十年

  离婚这么大的事我竟不知情

  2010年9月20日,宋雅红将杜双华告到了海淀法院。但在开庭时,杜双华提交了一份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10年前的判决,判决中赫然写着:由于女方“居无定所,查无下落”,法院于4月28日判决双方离婚,将北京的一套住房及一辆桑塔纳轿车判给了宋雅红,两个儿子判给了杜双华,抚养费用由杜双华自理。

  对此,宋雅红

说,她怎么也不能相信离婚这么大的事,她竟然毫不知情,“2008年至去年,我们一直在谈离婚的事,怎么会突然蹦出2001年的判决呢?”

  由于这份衡水中院的判决,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既然衡水中院的判决已将两人的婚姻关系解除,宋雅红再就离婚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裁定驳回宋雅红的起诉。

  2

  事实错误

  判决中当事人姓名年龄全写错

  对于这份突然出现的衡水中院的离婚判决书,宋雅红表示,她没有到庭应诉,没有收到起诉书,甚至连开庭传票也没见过,判决书更是闻所未闻,自始至终她都不知情。此后,她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在市一中院审理过程中,宋雅红的律师陈旭指出了衡水中院涉案判决中有多处错误,包括错将宋雅红的名字写为“宋雅宏”;没有被告宋雅红的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杜双华长子、次子的生日全部写错;公告开庭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等。

  陈旭律师说,在解除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出现这样的错误,说明法院根本没有见到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用以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

  3

  重启审理

  北京不等河北出结果先“了断”

  据陈旭律师介绍,对于这份存在多个疑点的判决,当年审理此案的两名法官作出民事裁定书称,那份离婚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河北衡水中院院长也签发了一份民事裁定书,称“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裁定此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在宋雅红提出上诉后,因河北衡水已对10年前的离婚案提起再审,因此北京一中院对此案裁定中止审理。”陈旭说,一中院于去年做出了中止审理的决定,等待河北的再审结果出来后再做定夺。

  直到前些天,陈旭才接到通知,法官告知他此案将恢复审理,并要求他来到法院。

  4

  驳回上诉

  不涉百亿财产只收50元诉讼费

  昨天上午,杜双华和宋雅红均未出庭,而是委托律师应诉。此案的审理未对媒体开放。法官告诉记者,此次仅限于管辖权审理,诉讼费也只收了50元,不会涉及数百亿的财产分割争议。

  经过审理,一中院认为,杜双华早在2001年就在衡水中院起诉与宋雅红离婚,衡水中院于2001年4月28日判决双方离婚,2010年11月4日又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现在正在审理过程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宋雅红另行选择在北京法院起诉与杜双华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海淀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

  庭外追访

  两次驳回意义大不同

  宣判后,陈旭律师告诉记者,这次驳回,在他意料之中,“因为法院不可能无休止地等下去”。

  陈旭律师说,虽然再次被驳回,但是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驳回的理由完全不同。二审法院是以“宋雅红另行选择在北京法院起诉与杜双华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驳回,这里面不涉及任何实质性的内容。而一审法院是以“双方身份关系已经由衡水中院判决,宋雅红在此提起离婚诉讼,于法无据”为由驳回,这份裁定等于认同了离婚的身份。

  陈旭律师表示,一中院的裁定意味着,宋雅红在河北再审案件中,以及以后主张权利时有了身份上的保证,她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问题。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宋雅红女士,她表示已经得知案件被驳回,对于这一结果,她很平静,并称对河北衡水再审案件非常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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