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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补偿安置方法出台 补助费提高

来源:青岛早报-- 2012-08-07 06:15:30 字号:TT

    近日,青岛市召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动员大会,标志着主城区新一轮危旧房改造正式开始。此后,关于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成了拆迁改造所涉及市民家庭的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

    记者昨日获悉,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并实施了《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市区危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据了解,考虑到危旧房内的居民大都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其自身改善居住

条件的能力非常有限,《办法》在制定时考虑这一状况,在补助费标准上都有相应的提高。

    补偿方案 市内四区适用本办法

    对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改造,《办法》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和作出征收决定等。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工作。房屋征收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原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方案征民意 最少30天

    补偿方案必须征求意见,并且期限不能少于30天。《办法》要求区政府将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区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编制危旧房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在实施房屋征收前,区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明确补偿房屋的位置、套型面积、房屋类别和销售价格等事项,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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