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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监督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2020-12-2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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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青岛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市应急管理局党委成员、副局长韩有先;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聂新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了规范和督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监督管理,近日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

据统计,目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80%以上是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所导致,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违章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违章行为的发生是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为此,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专门小组,将如何加强全市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监督管理作为立法重点,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起草完成了该《办法》。据了解,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无任何省市出台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属全国首创。

制定目的

制定该《办法》的根本目的是给企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违章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政策依据和有效工具,将对从业人员违章行为的查纠惩处形成长效机制,让企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指导企业建立起查纠和惩处本单位从业人员违章特别是习惯性违章的有效制度和措施,对从业人员的习惯性违章形成震慑,在全市形成违章必罚、违章必究的安全生产氛围,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山东省和青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青岛市14部门《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等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

制定过程

在本《办法》起草制定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多次深入区市、企业一线单位调研,组织召开了市人社局、青岛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企业及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参加的起草工作座谈会,到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青岛港集团等基层单位开展了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区市监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建议,汲取青岛港集团等已初步开展违章行为惩处管理的企业的有效做法。拟稿期间又多次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建议,并提报市司法局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审查,最后经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按程序在青岛政务网和我局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全市社会各界反映积极,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我局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慎重考虑和研究,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正式稿。

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2条,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制定原则、调整范围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对违章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时应做好哪些事项、具体怎样操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怎样惩处等,并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了界定和分类。《办法》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怎样编制违章行为清单。《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违章行为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违章行为清单可分为一般违章行为和严重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是指违章行为较轻,易导致人员受到轻伤以下或财产遭受较轻损失等危害程度较小的行为;严重违章行为是指违章行为较重,易导致人员受到重伤及以上伤害或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危害程度较大的违章行为。

(二)怎样制定违章行为查纠和惩处制度。《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违章行为查纠和惩处制度,明确查纠方式、查纠内容和各种违章情形的惩处措施、惩处程序、实施部门等。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违章行为查纠和惩处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和职工意见,经公示或告知全体从业人员后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组织实施。

(三)可以采取哪些惩处措施。《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通知近亲属、约谈、通报批评、重新教育培训或者依法依规降职降薪、撤职等惩处措施,违章人员经教育惩戒后仍不改正的,应当调离岗位,特别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怎样开展查纠和惩处。《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违章行为检查,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及时记录登记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严格按照本单位违章行为查纠和惩处制度实施惩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施量化考核,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五)怎样建立台账和档案。《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违章行为监督管理台账,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台账内容应包括违章人员、违章时间、违章地点、违章行为、惩处和整改情况等,计入本人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对因违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记入本人人事管理档案。

(六)怎样对承包、承租单位从业人员开展违章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发现其存在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及时向承包、承租单位通报。承包、承租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对违章从业人员实施惩处,并将惩处情况抄报发包、出租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可视情况将承包、承租单位的违章从业人员列入禁入本单位实施作业人员名单。

(七)怎样对被派遣劳动者开展违章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应予配合。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将该从业人员召回,可以依法对该从业人员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八)怎样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规定对因安全生产违章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列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按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希望社会各界、全体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了解《青岛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并严格遵守执行。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能切实用好《办法》规定的各项措施,确保其真正落实到位,发挥好防止和减少违章行为、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的作用。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构筑起生命安全防线,为把青岛建设成为“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而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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