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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幼儿园冬季禁收取暖费 违规将严肃查处

来源:青岛日报-- 2012-11-02 06:11:00 字号:TT

  供暖期即将到来,幼儿园取暖收费是如何规定的?记者昨天从市物价局了解到,幼儿园在收取保教费后,不得再加收取暖费,更不得以此为由降低供暖服务质量。

  根据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的规定,2012年审批或备案的幼儿园收费项目确定为保教费,保教费已包含提供冬季取暖服务发生的费用。2012年以前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为托幼费的,幼儿园在提供冬季取暖服务的同时,可按照《收费许可证》或《青岛市社会力量举办托

幼园所收费备案表》上批准或备案的取暖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规定,幼儿园只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管,对存在的违规行为将进行依法严肃查处。

  目前我市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幼儿园收费相关管理办法,有望年底前发布实施。(记者 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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