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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也有保修期超8成房主不知 7成房屋渗漏

来源:大众网-- 2012-11-21 07:43:07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11月21日讯 在日前召开的2012年城市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年会上,青岛消保委联合北京、天津、上海等20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呼吁,开发商应切实保障消费者对商品房质保期的知情权。

    一项针对某城市房屋质量的调查结果显示,八成以上的受访者都认为“楼盘质量是影响消费者买房的重要因素”,而接近50%的受访者对小区房屋质量不满意。尤其是房屋渗漏一直是质量顽疾,调查表明,70%以上的公用、民用建筑,会出现屋面和外墙的渗漏。

    建设部于2000年颁布的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2家消费维权单位指出,尽管有关商品房质保期的规定已经出台多年,但是,广大消费者对商品房质保期的知晓度并不高,而开发商在卖房时常常忽视甚至故意绝口不提质保期问题。调查显示,五成以上的受访者根本没关注过商品房质保期;82%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商品房质保的具体时间”;57%的受访者表示“开发商从未介绍过商品房的质保期”;只有不到三成的受访者表示“《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提及质保期问题”。

    为此,22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出呼吁:一是房企有义务让消费者知晓现有商品房保修项目及保修时限。对于现有商品房质保项目以及时限,很多消费者并不知情,因此在遇到问题时无法主张自身权益。22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房屋建筑企业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主动通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物业管理协议等多种渠道让消费者了解相关保修条款。另外,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应具备“两书两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面积测绘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明确说明商品房质保期的时间、范围等,让消费者做到一目了然。

    房企应主动承担相关责任,不推诿,不扯皮。许多消费者在商品房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后,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维修,却经常遭遇推诿、扯皮,房企也常常找出种种借口推卸责任,导致消费者被迫自掏腰包进行维修。22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房企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关于商品房质保期的规定,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中的约定,有责任、有义务主动承担相关责任,不推诿、不扯皮,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就此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同时,呼吁有良知的开发商主动做出承诺,延长房屋质保期,让消费者住得安心、放心。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督促房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2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相关部门应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房企的监管力度,督促房企重视建筑质量,更好地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让消费者放心消费,进而促进我国商品房市场的良性发展与持续繁荣。(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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