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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捡知了猴夜闯高速被撞身亡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7-02 08:39:44 字号:TT

    15岁的小赵和同学一起趁晚上天黑钻过防护网进入高速公路捡拾蝉猴,结果被过往的汽车撞死,小赵的父母在接受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又将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起诉到法院索要赔偿金。近日,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小赵夜闯高速公路被撞身亡的案子有了终审结果,公路管理部门只需承担10%责任,小赵的监护人为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事件: 钻防护网被撞身亡

    事情发生在2010年的7月底,

一天晚上8时许,荣乌高速公路平度段已经被黑夜所笼罩,15岁的小赵拿着手电,从高速公路路边防护网一破损处钻进了公路。就在小赵打着手电低头在公路上捡拾蝉猴时,一辆高速行驶的车辆冲了过来,驾驶员丝毫没有意识到公路上会有人,等到了小赵跟前已经来不及躲避,直接将小赵撞了出去。小赵因为伤势过重,没有被抢救过来,被这次车祸夺去了生命。

    ■起诉: 告司机和公路管理方

    处理完小赵的后事之后,小赵的家长首先将肇事司机起诉到了法院。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小赵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肇事司机负次要责任,法院很快为双方做出了判决结果,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25万余元。

    在计算小赵发生车祸所带来的损失时,小赵家长提出了4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只获得了其中的部分赔偿,他们在第一个官司结束后,紧接着又将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3.2万元。

    ■辩论: 责任划分成庭审焦点

    小赵的家人认为,小赵能够钻进高速公路最终被撞身亡,是因为高速公路两侧的防护网存在严重破损,而且没有及时修复,平时已经有不少周边村落的村民随意进出,可见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和管理职责,对小赵的死亡应该负有过错。

    “孩子在明知高速公路危险、不得进入的情况下违法进入高速公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完全应由孩子本人以及监护人承担。”面对小赵家人提出的赔偿要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提出,小赵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即使防护网有破损也不得进入。小赵是名中学生,已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应当知道高速公路行人不得进入和高速公路危险,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进入,责任应自负。此外,防护网的高度及强度并不能对行人的强行进入起防止作用,只是起到一种警示作用,小赵不顾警示强行进入,防护网是否有破损不能直接导致车祸的发生。

    ■判决: 公路管理方担一成责

    法院在审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后认为,高速公路设置隔离防护网实行封闭是为了防止行人、非机动车、牲畜等进入,高速公路的管理人负责对隔离网进行维护,应及时进行巡查,发现隔离网破损应及时修复,保障隔离防护网的防护功能。小赵从隔离防护网破损处进入横穿公路被撞伤抢救无效死亡,与公路管理方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系。

    同时,小赵已经从中学毕业,但忽视对高速公路行人不得进入的规定,从隔离防护网破损处进入横穿高速公路,说明他的家长监护不力,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在权衡各方责任归属后,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方按照10%的比例赔偿4.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公路管理方不服随即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请求,认为小赵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路管理方对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人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市中院解释,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应仅限于依法保障合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和驾乘人员的安全,也应包含采取必要而合理的安全措施,以防止行人或其他事物轻易进入,因此无论行人是否是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设置并及时维修高速公路的防护网都是上诉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市中院最终驳回了公路管理部门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 (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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