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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遛狗没牵绳爱犬出车祸 三部门难处理(图)

来源:青岛日报-- 2013-03-14 06:26:03 字号:TT

一条狗出车祸 三部门难处理

  3月8日下午四点左右,在市南区安徽路上,一只小狗突然跑出了人行道,此时恰有一辆小轿车在此停车,司机来不及刹车,不幸将其后腿撞伤了。因主人没有牵绳,车主杨先生及围观的市民都认为责任归养狗者;养狗者是位女士,她则认为车主伤害了自己家的狗,索赔,但双方因赔偿款达不成一致。于是,杨先生决定报警。

  一只狗牵出三个部门

  20分钟后,110的警车来到了现场,了解了一番情况后,认为这属于派出所

管的事。

  负责该辖区的派出所民警10分钟左右前来处理。民警查看后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应由交警来处理。

  之后,交警又来到了现场。当交警要求狗主人出示受伤狗的“身份证”——俗称狗牌(免疫标志)时,狗主人支支吾吾,说此狗没有“狗牌”。同时,交警了解到,主人遛狗时也没有牵绳。于是,警官对养狗者说,“按照规定,你的狗要被没收的,我们也不没收狗了,车主赔你点医疗费算了。”

  这时,车主杨先生因有急事主动提出一定的医疗赔偿宁事,但养狗者却以狗要去拍片子、打石膏等治疗为由不说出具体赔偿数额,杨先生和围观的市民都认为这样处理不妥,双方又陷入了僵局。

  调解持续了约有一个小时,最后根据狗的品种、伤情较轻,加之受伤狗也没有“身份证”、狗主人事发并没有牵绳等等因素,达成和解:杨先生赔付受伤狗100元的医疗费。

  市民对此观点对立

  宠物狗窜入机动车道,被行驶中的车辆撞伤,车主该不该赔偿医疗费呢?

  市民施先生认为,《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养犬人携犬出户应该为犬只佩戴免疫标志并用绳牵引,事发时狗主人并没有拴绳。因此,车主不应给以赔偿。

  一名车主也表示,他以前就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当时也是一条没有拴绳的宠物狗突然窜上机动车道,害得他急打方向躲避,结果狗没轧到,但险些发生车祸。“如果当时我因为那条狗造成事故,那我是否可以向狗主人讨要说法?”

  而路上牵狗的市民则提出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对于养狗家庭来说,狗是家庭成员。伤狗就是伤了主人的心,一定要追究肇事者责任。

  《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找到青岛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大队赵副队长告诉记者,目前我市对宠物狗的管理方法是2005年修改的《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但轧伤“无证狗”、没有牵绳狗等问题《办法》中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警方处理时也以双方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赵副队长表示,主人与小狗是有感情的,很多养狗者更把其当成家庭成员之一看待,虽然已规定没有办防疫证的小狗应课以罚款,如果确认狗得了狂犬病,必须予以没收。

  记者了解到,因没有明确规定,警方遇到此类纠纷时只能依据《财产法》等法律,撞伤小狗也等于损坏了别人家的财产,因此肇事车主一般要给予一定的赔偿,具体赔偿数额,通常由双方协商解决。

  外地:根据事发道路功能处理

  那么,其它城市对类似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查询其他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后记者发现,类似事故在很多城市都有过探讨和相应的规定。

  如福州市的做法是根据事发道路的功能来处理。如果事发机动车道,小车司机可以不赔偿;但如果事发人车混行的道路,小车司机就需要赔偿。如上述事件发生在福州的话,在法理上,机动车没有责任,可以不赔偿。同样,在国道、高速公路上发生类似的情况,机动车主也没有责任。但如果宠物主人在事发时,有尽到提醒的义务,比如奔跑追狗、朝小车司机呼喊,但事情还是照样发生,那么小车的司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责任很小。

  如果事发地点位于小区内和农村地区的道路,小车司机就需要赔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道路的功能不是单纯机动车使用,是人车共用的。

  相比之下,我市2005年修改的《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细则已经明显滞后,现亟须制定一部征求广泛意见的地方性法律,使政府、养犬人、非养犬人三方的权利与责任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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