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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或无必要设虐童罪 虐童老师入刑牵强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2012-11-14 17:22:00 字号:TT

  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以温岭市公安局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补充侦查的方式告一段落。

  那么,现行法律框架是否能够很好地应对诸如虐童事件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增设“虐童罪”?12日,上海市法学界有关人士举办了“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30余名法学专家、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对该问题各抒己见。

  虐童老师行为入刑牵强

  温岭虐童事件从一张网络照

片迅速发展成为社会热点。随后,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将肇事老师刑拘并提请逮捕。

  最新的进展是,检察院做出暂不批捕决定,案件退回警方重新侦查。

  12日,大部分专家、学者对于检方的“暂不批捕决定”予以肯定,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肇事老师的行为入刑确实有些牵强。民主法治需要一切遵从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应坚守的底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侵犯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是从流氓罪分离出来的。但肇事老师的行为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除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也是考虑的范畴。但故意伤害要求轻伤以上的结果,而一般的虐童案件可能很难达到这样的后果。何萍认为,目前国内一个现象是一个事件一旦成为社会热点,司法机关似乎就得介入就得判刑,而实际上这等于是舆论绑架司法。

  增设“虐童罪”或无必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曾撰文指出,不应过度受舆论与民意的影响,在刑法中增设所谓的“虐童罪”。“现在真的已经到了防止‘刑事立法狂躁症’的时候了,即我们应该纠正一有风吹草动就增设刑法新罪名予以应对的错误理念。”他说,“事实上,我国现有的刑法条文中有关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的规定,已经足以调整相关虐童行为。”上海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樊荣庆说,除了刑法之外,还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教育系统内部的处罚等。

  刘宪权在文章中说,时下大量存在的虐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也没有必要一定要运用刑法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现代法治社会中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但是,刑法也绝非是万能的。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法律尽其效用而不足以调整时才能动用。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举报和监督机制,形成体系化的、成熟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福利机构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焦点和着手解决问题的出发点,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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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儿童,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对于虐童的行为是否需要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新西兰、德国等国家为遏制虐童专门设立了特定罪名。德国设立了“违背监护或教养义务罪”,《德国刑法典》第171条规定:“严重违背对未满16岁之人所负监护和教养义务,致使受监护人身心发育受到重大损害,或致使该人进行犯罪或卖淫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法国、荷兰、日本以及香港地区并未设立具体罪名,而是将造成严重后果的虐童行为纳入到其他犯罪的规制范围里。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设立虐童罪等专门的罪名。能够有效维护儿童权益的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共同点——具备一套完整的、成熟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如在日本,政府建立了专门的儿童虐待咨询机构,由专职的工作人员负责了解和处理虐待儿童事件,帮助制定相关解决方案。

  由上述可知,设立专门的虐童类犯罪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举报和监督机制,才是保护儿童、使儿童利益实现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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