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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措施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

来源:青岛早报-- 2012-11-14 14:56:18 字号:TT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通知》要求,各市要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完善医保政策同步推进,调整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要结合财政补偿和医保支付水平的具体情况进行,原则上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总量不超过2011年度药品合理价差总量的80%。药品合理价

差以试点公立医院2011年度的药品进价为基础,顺加15%确定。

    为防止医疗服务项目调整集中于个别项目,造成价格上涨幅度过大,原则上试点县公立医院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和手术费提高的额度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的比例分别按15%、30%、25%和30%掌握,试点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调整的具体幅度和比例。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调整到位。

    为使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更加切合实际,《通知》规定,在改革试点期间,授权试点县(市、区)政府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具体方案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省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市要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开展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收费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多种收费方式相互补充衔接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2012年底前,各市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不少于10个;2015年底前开展试点病种不少于50个。

    加强药品出厂价监测

    为确保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取得实效,《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通过限制实际加价水平、公开出厂价格信息等方式,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有效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要严格执行取消药品加成的相关政策措施,严厉打击医药购销中各种回扣和非法折扣行为;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行为,严禁通过不合理调整用药结构、分解处方、增加自费药品使用等方式加重患者实际费用负担。

    昨天,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网站上了解到,为加快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近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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