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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欠3个月房贷6000元 被银行起诉追讨43万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2-11-29 07:42:47 字号:TT

资料图片 CFP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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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有三个月忘了还房贷,不但收到了法院传票,而且发现自己被银行“索赔”43万元,这让在无锡置业的业主小张傻了眼。近日,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贷款银行状告业主拖欠房贷的案件。扬子晚报记者 张建波

  业主欠了三个月房贷

  被银行追讨贷款、罚息和诉讼费等共43万

  2009年上半年,从外地来无锡做布匹生意的小张,手里攒了些积蓄,于是向某银行申请了51万元房产按揭贷款,每月还款2000元。2012年10月的一天,正在广东忙于做生意的小张突然收到了来自无锡北塘法院的传票,看了传票他这才想起来,自己已有三个月未还房贷,银行要起诉他。小张赶紧到银行还清了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联系银行撤诉。但他得到的答复是:银行为此事已花费律师费17000余元、诉讼费3000元以及保全费3020元,“你要承担这笔费用,我们才有可能撤诉。”银行方面回答。小张想,还房贷后自己还要额外承担两万多元的费用,实在难以理解,无奈之下只能应诉。

  原来购房合同确有规定

  最终和解,业主额外承担四五千元诉讼费等

  今年11月中旬,小张与银行对簿公堂。庭审中,小张认为,只是拖欠几千元钱,银行就来法院起诉,太不近人情了!“我还清了逾期的贷款,银行没有理由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还要我承担如此高额的律师费、诉讼费!”

  银行代理人则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剩余的全部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也由借款人承担。据此,银行不仅要小张补交房贷,还要求他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余额及利息、罚息,并承担银行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43万余元。

  对此,小张觉得很“冤枉”,虽然约定清楚,但当时办理贷款时,合同条文繁多,自己根本没时间看。“况且,银行强势,我没得选择,家家银行都一样,难道因为这一个条款就不贷款买房?”

  鉴于案情的特别,审理此案的法院进行了调解。最终,银行减免分担了部分费用并撤回诉讼请求,双方和解,小张除了支付前三个月拖欠银行的贷款利息和罚息以外,还额外支付了四五千元,这当中包括无法减免的保全费,以及见面后的诉讼费等。尽管没有像起诉书那样要求支付巨额费用,但是小张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针对此案的情况,法官则提醒说,尽管小张一再强调自己“无法理解”,但是像小张这样的购房业主既然在贷款合同上签下名字,就要安排好还款计划,按时还款,避免被银行起诉,还搭上了“额外”费用。

  银行起诉贷款人的不在少数

  追讨约定涉嫌“霸王条款”

  其实是行业“潜规则”

  在本案中,涉及到的银行贷款合同文本中约定的“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剩余的全部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也由借款人承担”的条款颇为引人关注。小张就认为,这样的条款不免是“霸王条款”。对此,审理法官指出,银行的做法其实已涉嫌“霸王条款”。

  据了解,目前房地产行业中,贷款业主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普遍是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不仅内容繁多且大多条款都偏向银行一方,借款人为贷到款也只能签字接受。“要最终认定当中的格式条款为霸王条款,需要有人对此进行主张,法院经过复杂细致的调查取证才能最终做出裁决。”审理此案的姜海法官说。

  姜海法官还透露说,在他们日常的审理当中,银行起诉贷款业主的案例不少,尽管普通公众觉得银行这样的起诉要求有些“过分”,但是实际上也不奇怪,因为按照合约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

  除非当事的贷款人申请认定“霸王条款”,合约才无效。“即使不能说是‘霸王条款’,但起码也是‘不合理’的,问题是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行业中,在这种不合理被消解之前,贷款业主只能照办。”

  记者了解到,实际上,银行起诉的拖欠贷款的业主中,除了像小张这样是因为忘了还款而拖欠的之外,还有一些是耍赖不还,再有就是因为破产还不起。一般来说,银行起诉主要还是为了警告贷款人按时还款,像小张这样的其实就是属于被警告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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