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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继母打死 生母称其快被打死都不敢哭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2012-06-01 16:23:00 字号:TT

  保护孩子需要国家监管

  虐童、家暴案件屡见不鲜,背后有不健全人格的心理推动,有“棍棒之下出孝子”的教育误区,还有制止不力的法律缺陷

  本刊记者/杨迪(发自北京)

  法律是一个社会刚性的底线,在保护儿童方面却失去了应有的震慑效应。在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看来,中国人有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很多人还有“将孩子视为私有财

产并可以任意处置”的家长思维。“如果针对儿童的法律变成没有牙齿的老虎,那么儿童显然无法逃脱被打的命运。”

  维权热线的尴尬

  “救救我,救救我吧!”男孩的哭喊声至今仍盘旋在文清的脑海中,虽然接待过无数个孩子的心理咨询和求助,但那歇斯底里的喊叫声仍让她记忆犹新。

  文清是南京市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平台(以下简称南京12355)的心理咨询专家,每天早九点,她都会准时坐在青年宫为他们提供的办公室里接待来自全市甚至省内的求助者。

  那是在2011年3月,一对父母带着一个孩子来到文清面前。他叫蓝蓝,长得很清秀,虽然他很安静地坐在椅子上,但文清一眼就注意到了他眼神的异样。

  那时蓝蓝正在读高三。原本成绩优异的他,在升入高中后开始感到力不从心,高考前的第二次模拟考试,蓝蓝一下子从班级前几名跌到了三四十名,这让他近乎绝望,甚至用刀割破了自己的手腕。

  就在文清和他“聊天”的过程中,原本安静的蓝蓝突然像发了疯一样,满脸泪水地大声哭喊着:“救救我!救救我吧!”

  “他边哭边喊,感觉整个人已经完全崩溃了。”文清说。

  按照流程,文清先安抚这个孩子的情绪,随后和12355的其他工作人员将蓝蓝送到了附近的医院,经诊断,蓝蓝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

  据共青团中央权益部维权处处长王明学介绍,早在上世纪80年代,广州、武汉、北京等地团委开通了青春热线,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此后,共青团中央将“12355”短号码推广使用,并于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广。

  尽管家长们对孩子的教育十分重视,但对于因考试带来的心理问题以及救助措施并不积极。文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虽然蓝蓝被诊断为严重的抑郁症,但其家人并不肯接受后续的心理治疗。在他们看来抑郁症就是疯了,蓝蓝最终被带回了农村老家。”

  漠视救助的另一个现实是,即使是专业维权服务平台,12355接到的维权电话也并不多,据团中央提供的资料显示,近年来处理的案件中,心理咨询约占70%,法律咨询约占20%。在法律咨询服务中,还包含青少年犯罪等内容,由此可见,主动要求维权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了。王明学说,一方面处理类似案件,团委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另一方面,现实中处于家庭暴力中的孩子维权很难。

  保护儿童要“如履薄冰”

  主动维权少并不代表侵权案件在减少。相反,在中国,面临家庭伤害的案例不在少数。据民间青少年维权组织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自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间,仅媒体报道就有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

  该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该中心的调查发现,10周岁以下的儿童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且女童略高于男童。而非婚生、单亲、继亲家庭和流动、留守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文清讲述了一个热线主动帮助维权的案例。就在上个月,南京市一个10岁的女童,在洗澡时被继父用滚烫的水烫伤了。根据医生诊断,女孩儿的前胸、后背、腋下和后大腿等接近全身20%皮肤都被烫伤,属于深二度烫伤。

  虽然没有人想起求助12355热线,但是考虑到受到暴力伤害的儿童除了需要法律援助,往往会同时存在严重的心灵创伤,于是南京市团委决定主动介入援助。

  按照程序,文清和她的同事首先向社区、居委会以及学校多方面的调查核实,然后再评估总结,根据需要分别协调法律、医院、心理咨询等社会力量组成维权队伍。

  然而事件正在调查的过程中,当地媒体就发出报道:继父帮她洗澡时,在她身上乱摸,她要去调热水开关时,继父却用滚烫的水把她烫伤了。

  文清对此事非常气愤,她说,“媒体不应该暗示性侵犯。”文清认为,报道时,被烫伤女童是否涉及性侵犯尚没有调查结论。即便是存在性侵犯,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媒体也不应如此报道,因为这样的事情通过媒体和网络放大之后,会对女童的内心造成第二次的伤害。

  文清介绍,4月23日,当南京市鼓楼区团委书记陈乙华和团市委权益部部长卓小琳和心理咨询专家等人到医院探望女童时,她眼神中还流露着恐惧。

  “对于儿童的保护,有时候要有一种如履薄冰的谨慎,无论哪一个细微之处做得不够,可能都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文清说。被烫伤的女童事情报道之后,女孩儿的母亲也备受打击,一方面懊恼自己的疏忽,另一方面又气又恨,更多的还是为孩子的未来忧心,甚至有了自杀的心情。

  文清一方面要平复孩子的心灵创伤,另一方面安抚母亲的情绪。经过多方努力,女孩得到了较好的救助,现在已经能够回到学校正常的生活了。而女童的继父因为知道学校报了警后,却跑到学校闹事吵架,最终因寻衅挑事被警方拘押。

  呼吁专门立法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就提出制定有关青少年的单项法规并逐步建构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要求。此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甚至《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十余部主要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儿童权利和儿童免受暴力的具体内容,甚至专门制定了以保护儿童权利为核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但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指导性的,缺少实施性条款,使得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佟丽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佟丽华说,“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立法者已经意识到,如果父母不尽或尽不到监护职责,可予剥夺。但实际操作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后,这些孩子的归处在哪里?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但这些组织缺少专门经费及专业人员,将其指定为监护人显然不具现实可操作性。”

  看起来对于施暴父母更有震慑作用的虐待罪,在佟丽华看来这更是一条“荒谬”的法律。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由受到暴力对待的一方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司法不能主动干预,只有致使重伤、死亡的,才能进入国家公诉程序。然而在《民事诉讼法》中,则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佟丽华说,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很难进入司法程序。假设孩子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愿意或者不敢代理孩子诉讼,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那么未成年人自己起诉就会出现难以被法院受理的局面。

  除此之外,学者们建议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

  据佟丽华介绍,目前,当一个孩子遭受家庭暴力时,涉及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社区、妇联、共青团等多个部门,却没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而妇工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虽然专业,但都是议事协调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很难充分发挥儿童权利保护的职能作用。

  在佟丽华接触的案例中,很多家庭暴力的案件在公安介入后,因无法临时安置和救助,只能对施暴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后,在其简单承诺下,再次将孩子送回家中。现实是,这些孩子回家后,受暴的情况不仅不会改善,有时还会变本加厉。

  佟丽华说,最初《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草案中,专家曾提出的修改意见是五个保护,即除现行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之外,还有一项政府保护。然而在最终的定案中,政府保护的内容却被削弱了。

  作为修订草案的直接参与者,佟丽华对此感到很遗憾,针对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她认为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系统的、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以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佟丽华说,除了明确政府保护职责之外,还应建立以监护为核心的儿童福利制度,例如《儿童福利法》的立法,对家庭不能提供有监护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救助和保护措施。 ★

  世界儿童保护方案

  相较于国外的儿童保护系统,中国的有关规定仍显单薄。国际经验显示,保护儿童权益不仅需要法律支持,更需要一套能够切实执行义务的工作体系

    1919年,第一个救助儿童组织在英国伦敦成立,并宣布要在世界范围内保护儿童权益,30年后的1949年,正式将6月1日设定为国际儿童节。1997年,国际救助儿童联盟正式在伦敦成立,迄今已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芬兰、瑞士、日本、韩国等27个国家设立了救助儿童组织。

    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在保护儿童问题上设立了一套明确的系统和相关法律规定,从规定义务举报人、举报途径和程度认定,到调查事实与儿童安置,均有法可依,各种保护机构分工明确,责罚分明。

  发现后不举报要受罚

  在美国,强制性规定义务举报人与预防儿童虐待同等重要。大部分州都有自己的举报法,其中规定义务举报人从医生、教师、法律顾问到健康服务人员,甚至一些州将冲洗相片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内。

  对于义务举报人而言,发现了虐待行为却不报告的,会受到罚金或短期监禁。有时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为他们不报告而给儿童带来的伤害。

  在日本,早期发现、早期应对是防止虐童案件的重心。日本政府强调警方拥有确认儿童安全为目的的“入室调查权”以及对监护人面谈、勒令改正等权力,同时还要求负责学生保健的老师应密切关注学生身心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受虐征兆。

  专设儿童治安官

  在部分国家,儿童权益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面宽广,因此当地政府特别注重执行法律的配套体系。

  澳大利亚在儿童保护的法律执行上有令各国瞩目的独特模式。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颁布的《1975年家庭法法案》和《儿童和青少年法案》使澳大利亚的儿童权利保护趋于成熟。为保障儿童各项权益进一步得到落实,新南威尔士州还专门制定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法》,组建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推进和监督社区儿童的整体安全、福利和幸福状况,监控由儿童提出或代表儿童提出的投诉趋向,对影响儿童的事项组织专门调查等。

  此外,澳大利亚少年司法机构对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以新南威尔士州1987年的《儿童法院法》为例,儿童法院由首席治安法官和儿童治安官组成。有资格被任命为儿童治安官的人必须具备了首席治安法官认可的处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能力的治安法官,而且依据法律规定,儿童治安官应当接受不间断的培训。

  多重庇护

  在儿童保护措施最发达的美国,政府设置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儿童局。一旦发现虐童案件,由警察或儿童保护方面的政府雇员首先将孩子带离现场,将其安置在临时的社区庇护所,然后由司法介入。为了尽量保护孩子的成长环境,美国不会轻易剥夺原生家庭父母的监护权,对于有虐童倾向的父母,会安排专门的心理工作者对其父母进行心理矫正辅导,辅导结束后再由相关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才能再次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些社区庇护所、评估机构以及心理干预机构都是儿童福利保护的配套机构,这些配套机构连同司法介入,一起构成了一个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据统计,美国目前有40万儿童不是生活在自己亲生父母的家里,而是生活在“儿童保护服务处”安排的家庭里。该组织在救助受害儿童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在日本每一个都、道、府、县都有儿童保护中心,专门收容被父母虐待的儿童。日本厚生劳动省资料显示,截至去年12月,日本全国共有206个“儿童咨询所”,其中128家同时设有“临时保护所”,基本覆盖日本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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