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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青岛22项产业政策解读来了

2020-02-07    青岛新闻网

青岛新闻网2月6日讯(记者 刘倩倩)为落实“青岛18条”,进一步扩大先进制造业政策的知晓度,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列入2020年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预算、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快兑现进度,同时梳理了涉及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的22项产业政策,从申报条件、奖励(补助)标准和申报材料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解读,支持中小企业提前做好2021年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准备。

工作人员介绍,线上解读的22项产业政策具有普惠性,符合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均可申报,请广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研究符合各自申报领域的相关产业政策,提前做好政策储备和申报准备,待条件成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下发申报指南,企业可结合各自领域,有的放矢的组织申报。线上解读如下。据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陆续对新出台的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组织政策解读。

一、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或列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非独立法人制造业企业;

2.在申报年度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企业按照申报奖项,相应提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企业名单;4.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电话85911259。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其中已享受收入达标奖励的企业,在收入达到更高标准获得奖励时,应扣除此前享受过的收入达标奖励额度;母公司享受过奖励的,下属子公司不能再享受该项奖励;下属子公司已享受过奖励的,母公司享受该项奖励时应扣除所有下属子公司享受的奖励额度。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2.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电话85911259。

三、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2.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未享受过青岛市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

申报材料:1.青岛市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企业申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电话85911259。

四、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奖补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并承担重点项目的企业;2.承担的重点项目已经完成验收评价,且验收评价结果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认可(仅限需要验收的重点项目)。

申报材料:1.配套支持申请书;2.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3.项目批复文件或签署的项目合同;4.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处,联系电话85911248;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85911392。

五、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已享受奖励的培育企业,再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在青岛市注册,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申报材料:青岛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85911315。

六、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配套支持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的配套支持。其中,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已获得奖补资金的,再次获批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应扣除此前已获得的奖补资金额度。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2.按计划完成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申报材料: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2.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计划书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4.按计划完成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的证明;5.上级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5。

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已享受省级奖励的企业,再次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45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在青岛市注册,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制造业企业。

申报材料: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2.国家或省发布的认定文件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5。

八、制造业企业采购工业设计服务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采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设计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具体依据预算额度按单个项目实际支付设计服务费的40%对甲方给予补助,甲方可以申报多个项目补助,同一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的制造业法人企业或其负责研发设计业务的子公司(即合同的甲方),与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即合同的乙方)不是关联企业;2.甲乙双方已就采购工业设计服务的项目签订了合同(合同期不超过24个月);3.项目主要内容属于产品设计、品牌设计等工业设计范畴;4.甲方已收到乙方交付的最终设计成果并投入应用;5.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全部设计费用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实际支付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终付款时间和最终开票时间均应在政策有效期内)。

申报材料: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2.甲乙双方签订的工业设计服务合同及后续补充文件;3.乙方向甲方交付设计成果的相关证明;4.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服务费用的相关证明;5.甲方已将设计成果投入应用的相关证明;6.甲乙双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5。

九、企业参加工业设计竞赛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获得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及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设计奖项的企业,单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具体标准如下>>>1.对获得青岛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奖的企业(或个人),最高等级奖励5万元,第二、第三等级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2.对获得山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的企业(或个人),最高等级奖励7万元,其他等级奖励3万元;3.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选的国家工业设计奖的企业(或个人),最高等级奖励10万元,其他等级奖励5万元;4.对获得国际iF奖、红点奖、IDEA奖的企业(或个人),产品类最高等级奖励10万元,其他等级奖励5万元;概念类奖励5万元。奖金全部用于对获奖作品设计人员的奖励,由第一设计人领取并负责分配。同一工业设计作品先后获得上述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励情况核算,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工业设计作品获得青岛市“市长杯”、山东省“省长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选的国家工业设计奖企业(或个人);2.工业设计作品获得国际iF奖、红点奖、IDEA奖的本市企业(或个人)。

申报材料: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2.授奖文件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5。

十、企业争创“世界品牌500强”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企业奖励500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2.经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价进入“世界品牌500强”。

申报材料:1.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价文件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5。

十一、企业品牌建设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政府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制造业企业应当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获得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公布的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2.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制造业企业。

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2.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中国质量奖、山东省政府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奖励资金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由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咨询处室: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联系电话8573058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5。

十二、中国工业大奖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2019〕2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

申报材料:1.青岛市中国工业大奖政策奖励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定的中国工业大奖的项目申报证明材料。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2665。

十三、帮助企业大力开拓市场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按企业参加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产品展销、供需对接等开拓市场活动,根据实际费用,单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行业协会补助费用需核定实际发生的与参展企业无关的费用。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一年以上的制造业企业;2.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市场开拓计划展会项目。

申报材料:1.青岛市制造业企业市场开拓奖补政策申报表;2.企业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信用承诺书;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4.展会项目主办方的邀请函 (或展会通知)和签定的展位合同复印件;5.展会项目总结报告;6.展会项目实际发生的展位租用、特装搭建、供需对接活动等相关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7.展会项目主办方制作的会刊和参展企业名录;8.现场4张6寸照片。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2665。

十四、企业人才培养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1.对参加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企业人才培养计划的中长期(3个月以上)课程培训的,企业或个人缴纳学费的50%,剩余50%由财政负担,支付培训单位;2.对参加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企业人才培养计划的短期(3个月以下)专题培训、讲座等活动的,学费全额免除,由财政负担,支付培训单位。企业自行承担培训期间食宿、交通等费用。境外培训另行规定。

申报条件:在青岛市注册,各类制造业企业有关管理人员。

申报材料:1.青岛市制造业企业人才培养奖补政策项目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信用承诺书;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2665。

十五、“机器换人”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2019〕2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的制造业企业,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2.申报范围为企业购置使用的工业机器人以及用于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的特种机器人;3.申报期同一企业机器人购置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1.青岛市工业企业“机器换人”项目申报表;2.企业申请补贴工业机器人设备明细表;3.机器人项目应用情况报告;4.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5.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6.工业机器人采购合同、付款证明、发票及发票验真截图复印件;7.工业机器人应用主要场所现场彩色照片、申报补贴设备的全景照片及铭牌照片;8.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0。

十六、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其中省级和市级不重复奖励,且已享受省级奖励的企业,再次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2.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青岛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

申报材料:1.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0。

十七、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2019〕2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具体标准如下,省级下达认定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文件后,给予基础奖励100万元,每带动提升一家青岛企业完成智能化改造项目增加带动提升奖励50万元,带动提升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2.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申报材料:1.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辅导青岛本地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情况报告书。

其中,认定后第一个申报年度提供前2项材料申请基础奖励;在带动提升企业智能化改造完成验收后提报全部材料申请带动提升奖励,带动提升奖励可在认定后一次性申请资金。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0。

十八、首台(套)技术装备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成套装备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单台设备、关键核心零部件和软件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具体按照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年度的年销售额的5%核定补助金额。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2.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申报评审并获得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版次高端软件;3.认定产品需已实现销售。

申报材料:1.首台(套)技术装备奖励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首台(套)技术装备、首版次高端软件认定年度年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0。

十九、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和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6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补助。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豁免的,并最终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补。同种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家企业获得支持的品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2.在指南发布前完成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并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相关认证文件。

申报材料:1.青岛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情况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4.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认证文件。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物医药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56。

二十、两化融合项目奖补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2.项目申报年度前两年信息化硬件、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等完成投资100万元以上,且项目申报时已上线(竣工)并投入使用。

申报材料:1.青岛市两化融合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证明材料及明细表;5.项目竣工(上线)并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6.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二十一、互联网工业“555”项目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已认定为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再认定为智能(互联)工厂,奖励50万元。

申报条件(在青岛市内注册的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项目;2.申报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的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1.互联网工业“555”项目申报表;2.项目实施情况;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互联网工业平台项目已投入开发建设费用和年度运营维护费用的明细表、有关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6.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项目主要智能设备、控制系统、软件等购置费用明细表及有关合同;7.项目实施情况涉及内容、数据支撑所需的其它证明材料;8.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9.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二十二、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奖补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2019〕2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获批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补。具体按照按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的50%核算。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平台类专项项目企业。

申报材料:1.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资金申请表;2.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或通知;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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