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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保委发布消费提示:快递物损毁 按市场价赔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3-21 05:43:05 字号:TT

    易碎品、外包装明显破损的快件应先验收再签字,快件丢失或损毁索赔不再以3倍邮资为限……从3月1日起,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快递业务的个人信息保护、签字验收程序、丢失物品如何索赔等热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昨天,市消保委发布今年第2号消费警示,消费者在快递消费中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消保委咨询、投诉。

    包装破损要先验收

    “新《办法》规定,派件员

应当主动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先验收后签字是制度性的要求,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保障。”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一般情况下,快件外包装完好,收件人要先签字确认。如果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递应主动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同时,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快件损毁按市场价赔

    花20元快递一部手机中途丢失,因为事先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只赔60元;网上购买花瓶,收到一盒玻璃碴,最多也只能赔偿邮资的3倍……不少消费者都经历过这种烦心事。“随着新《办法》的施行,这种不合理的规定被废除。”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在赔偿方面,没有保价的快件丢失不再以3倍邮资作为赔偿上限,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即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另外,快递单作为记录客户详细信息的介质,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的保护。而近年来,个人信息却不断被人为泄露,被泄露的快递单信息,除了被用来在购物网站“刷钻”,还可能被用于制造假包裹进行网络诈骗。新《办法》加大了对违法提供用户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除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着邮件”保存半年

    快递人员或者寄件人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运单信息有误或者模糊不清,快件无法投递到收件人,同时又无法退回寄件人,变成了 “无着邮件”。新《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如无法退回,企业应当登记,超过6个月仍无人认领的,由快递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开拆处理。(记者 孙启孟 通讯员 孙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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