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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金本周发放 最高20万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3-01-30 16:39:25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1月30日讯 作为青岛市2012年6件新增民生项目之一,“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从去年7月1日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大市民的高度关注。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大病医疗救助过渡期第一批救助金将从本周六、周日起发放。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浏览市人社局公告,按公告要求领取。

    目的:减轻大病医疗费负担

    据了解,“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我市在全国率先推出的基本医疗保险

救助制度,目的就是要减轻群众因患大病所带来的医药费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救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二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

    构成:救助金按个人自负费用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包括特药、特材和大额救助。特药、特材救助是指参保患者经批准使用的特药、特材,按最高费用限额标准下个人自负费用的70%给予救助;大额救助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患者因治疗必需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包括特病、大额和超限救助。特病救助,是指确定为特病的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7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门诊大病中的器官移植抗排异、尿毒症透析两个病种,纳入特病救助范围);大额救助是指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70%给予救助;超限救助是指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超过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按超过部分的9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

    提醒:医保等待期患者不享受救助

    需要提醒的是,处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参保患者,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非急救抢救用的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等不列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据工作人员介绍,为了使“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有序、平稳地运行,政策规定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运行管理过渡期,过渡期内的大病医疗救助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处理。此次第一批发放救助金的对象就是医疗年度在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参保人。

    医疗年度终止日在2013年的,其过渡期内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在本人医疗年度到期后发放。参保人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符合救助条件的参保患者可以根据公告时间和地点领取救助金,也可以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相关信息。(记者 谢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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