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将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
据悉,本次试行将在经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内开展。参评特级技师人员,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在职在岗高技能人才。具体参评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甘于奉献,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4年且仍在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3.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企业产品研发、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科技攻关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2.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技术技能水平,并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或形成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3.在企业后备技能人才培养、技能技艺传承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4.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首席技师)、齐鲁工匠等项目入选者。
(三)对掌握独有技能技艺、为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稀缺型高技能人才,企业可根据实际放宽评价条件。
开展特级技师评价的企业,应按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程序,向原自主评价备案部门(单位)备案后,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评选出特级技师后,企业需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工作程序,及时上传特级技师数据信息,为获评人员颁发特级技师证书,并纳入全省高技能人才数据库。
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设立特级技师岗位,采取评聘结合方式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按照企业正高级工程师兑现工资待遇,并在人才服务、政策支持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等方面,与正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