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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律师面对面:盛雁律师谈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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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9-02 15:27:45 青岛新闻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网友wwrs:我家小区在开发商那已过保修期,但是房屋阳台上的磁砖都冻掉了,并且有脱皮现象。物业经业主同意启用了维修基金,说给业主阳台重做保温层,但是启用后,就说谁家交物业费就给谁家做,不交物业费的就不给做?这样法律允许吗?还有他只给做阳台四周的保温,不给阳台底部做保温?我们有权去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去投诉物业吗?

    盛雁律师:

    (1)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无权擅自干涉。

    (2)另外维修基金只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

    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物业费的缴纳和启用维修基金是二个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做法欠妥。

    留言板:您好!我在原单位工作时根据协议有部分安家费和科研费用,而且根据协议买了单位的房子,除了安家费部分,其他的都是贷款,房子没有产权。但是后来由于工作调动,根据协议这些安家费和科研费用都已按照协议退回原单位,房子也已按照协议退回单位,退回的房款也都还了贷款,在这期间我门请求离婚,现在法院又到原单位调查落实情况。我想知道,像这种情况,这些能算共同财产吗?还需要分割吗?

   盛雁律师:安家费和购买的房子如果都是在结婚后、判决离婚前存在的,那么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在调动工作时,需要返还给单位这些款项也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已经返还完毕后,你们与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存在了,这些财产也就不属于你们夫妻了。离婚的财产分割是以现在实际存在的财产和债权债务为依据的,因此,不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网友摩羯叶子:未经综合验收的楼花,并且已经出售给了内部职工,合同已经在房管局备案,国家有没有规定禁止再次转让?

    因为我想买他的房子,私下签了个卖房协议,并交了定金,我不想要了,能否主张协议无效,要回定金?

   盛雁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不能转让的房产是“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但该条限定的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不动产,并未涵盖涉及楼花。《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根据法的一般原理: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国家并未对预售商品房的转让作出禁止性规定 再说协议效力的问题。我们先不管楼花再次转让是否有效,单就协议讲,如果双方订立协议没有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强行法的规定,那么协议签订之时就已经生效了。《物权法》明确规定:合同的效力独立,不依附于物权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和房屋转让是要分论的。所以主张协议无效不可行。

    网友3m:原定于2009年5月30日交房,但至今未交。房款则已经全部预付完毕。合约规定延迟交房,则每日按房款的千分之一赔偿。我能否按合约拿到赔偿金,是否可以否退房?

   盛雁律师:1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退房。退房: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按违约金计算不是过高,可以得到支持。

    留言板:我最近搬入新家,经过近一年的时间,发现阴面房屋的墙壁出现了很多霉斑,已经连成片,大有蔓延开来之势。要求物业对此问题作出处理,但是物业置之不理,说不关他们的事。这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吗?

   盛雁律师:房屋交付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但,您所述的情况是否属于质量问题,还需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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