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讯 由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与青岛新闻网法治频道联合推出《优秀律师网上面对面》栏目,岛城知名律师将陆续做客新闻网,对话广大市民,宣传法治理念,我们希望通过此栏目,搭建我市优秀律师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让法律更加贴近社会和公众。本期,我们邀请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盛雁律师,解答公众有关房地产法律的相关问题。 精彩问答: 网友尚品:房主出租房屋,没在规定预期让入主搬迁,这样房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盛雁律师:出租房屋合同已生效履行,房主提前让入主搬迁是违约行为。 留言板:婚前买房的,我老公付首付10万,是用他的住房公积金代的款,房产证写的是他的名字,这样他的工资还代款,我的工资作生活费用,房子我有没有份,这房子是不是归我们两个人所有? 盛雁律师:由于该房系婚前男方购买,故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法》有关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婚后女方参与了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故根据司法实践,女方可享有还贷部分占房屋份额部分的房屋增值部分。 留言板:二手房东已经1个月多月联系不上了,他欠大房东3个多月房租,,水电费也没交,物业最近通知我们租户要停水停电了,大房东现在要报案,我们租户暂时住着。我交的租金是3个月2200,包括押金,8月初才租的。现在怕以后大房租要回房权,我们租户的权益怎么办啊。 盛雁律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承租人转租系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擅自转租,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恶意属违约行为,此时,转租合同应为无效,出租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收回租赁物;对善意的次承租人而言,可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向承租人要求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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