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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制假售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青岛新设立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2021-03-19 14:43 来源: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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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通知自2021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6日。

2016年,原青岛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的规范性文件,在全省率先实施企业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为继续深入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审批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根据通知,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在青岛市辖区内申请设立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严格遵守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真实、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填报公示信息。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实施制假售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守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既是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内容。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时作出的承诺,可作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失信惩戒的依据。通知指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实施信用承诺制是推进“宽进严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信用承诺管理,将企业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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