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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统计与法治同行——市南统计局原创沙画

2018-12-1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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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高全区统计法治意识,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让市民更形象具体的了解《统计法》,市南区统计局推出原创沙画——《统计与法治同行》。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中国统计从此步入法制轨道。

《统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接受和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基本义务。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青岛市南统计局在工作过程中,恪守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在开展统计调查时,对一切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绝不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如果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要求尽到统计调查任务,根据统计法第37条、41条的有关规定将受到警告、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款项处罚。真实准确的数据上有利于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物,下有利于广大社会公众摸清自身家底,统计调查工作离不开广大调查对象的支持与配合。

根据统计法第42条明确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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