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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2017-09-28 08:42:48 青岛日报

原标题:2017年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告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2015〕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3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46号)等相关规定,拟于近期对以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配租。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共计2818套,其中金华路2093套,奋进路693套,台西三路19套,团岛四路1套,石村路2套,济南路5套,南村路5套。

二、配租范围

1、本次配租面向已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市南区户籍家庭。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此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生活无自理能力的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三、租金标准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届时青岛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为准。根据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规定,配租家庭按照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标准。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缴纳。

四、配租流程

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申请登记、计分排序、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受理。

(一)申请登记

1、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和加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还需携带退伍登记表(原件、复印件)。申请登记顺序与选房顺序无关。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按照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规﹝2017﹞1号)规定,加分的证明材料如下:(1)市总工会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家庭。(2)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籍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家庭。(3)家庭成员中有经区(市)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分值不累加,家庭成员一人有多类残疾的,以其中级别最高的计分。(4)市卫生计划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 (女方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人员;市卫生计划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三级人员。(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病救助个人(《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中有大病救助或民政救助金额的及对应的发票),家庭成员有多人享有大病救助的,分值不累加。(6)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并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予以优先配租的群体。所有加分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前。

已申请配租登记并享受上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家庭,请务必于10月25日前持抚恤定补优抚相关证件及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回执》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进行身份审核和信息备案。逾期办理的,视为主动放弃,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备案信息进行汇总,据此予以加分。

2、此次登记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25日。(具体登记时间参见下表)

3、登记地点: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市南区掖县路1号)进行配租登记。

(二)公示

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登记后,现场领取《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回执》。登记期满后将于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6日在市南区政务网、青岛市住房保障网对申请登记情况进行公示。

(三)计分排序

依据《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规﹝2017﹞1号)规定的轮候排序规则进行评分排序,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的有关规定,本次配租对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准予登记资格的退役士兵家庭按政策规定单独划定批次优先排序选房。计分排序结果将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部门及市民代表共同监督下,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产生。同时,根据本次实物配租房源及申请家庭数量情况,按分值由高到低确定正式和候补人员名单。正式入围名单按实际房源数量确定,候补入围名单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本次配租计分排序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进行。其结果将于2017年11月24日在青岛市住房保障网、市南区政务网、《青岛日报》、市南区各街道办事处,对外公布。

(四)轮候选房

1、选房。准予配租家庭按照公布的顺序选房,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并领取《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为合理配置房源户型,并结合我区申请配租家庭人口状况,本次两室一厅房屋,面向3人及以上户家庭配租,3人及以上户全部选房完毕将取消选房限制。

2、签订合同。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持《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房屋租金并办理入住。

申请本次实物配租,并且进入正式及候补入围名单,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未申请实物配租家庭除外)。

五、监督举报电话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82681116青岛市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82780305

青岛市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2017年9月28日

区域划分登记时间备注

八大峡街道办事处

10月16、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珠海路街道办事处云南路街道办事处

10月18、19日湛山街道办事处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10月20、21日香港中路街道办事处金门路街道办事处

10月22、23日江苏路街道办事处八大关街道办事处

10月24、25日八大湖街道办事处

相关报道

市南区拆迁项目部分租赁居民登记配租公告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位于金华路46号 (户型、面积等另行通知)。

二、配租范围

1、本次配租面向2006年-2009年市南区西部旧城改造拆迁时签订租赁公房协议或有其他书面相关约定的居民。

2、生活无自理能力的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居民不在配租范围。

三、租金标准

本次配租房源租金按照青岛市物价局核定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若配租范围内的居民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照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核定租金。

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居民另行按规定缴纳。

四、配租流程

本次配租将按申请登记、电脑排序、分批选房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登记

1、符合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居民持本人身份证、租赁公房协议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申请登记顺序与选房顺序无关。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自愿终止租赁公房协议。

2、此次登记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1月3日。

3、登记地点:

(1)云南路街道办事处,登记地址:云南路小区15号楼1楼,邹县路11号,联系电话:68610121,68610697

(2)八大峡街道办事处

(3)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太平路社区居委会,登记地址:河南路20号,联系电话:82681822

(4)江苏路街道办事处,登记地址:市南区莱芜二路2号甲,联系电话:82796015

(二)电脑排序

居民按规定办理登记后,采取电脑随机排序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在相关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三)分批选房

1、选房。准予配租居民按照公示的顺序选房,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选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入住。居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交纳房屋租金并办理入住手续。

准予配租居民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居民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自愿终止租赁公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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