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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冤警察从有罪免罚到无罪 终获国家赔偿

来源:人民网-- 2012-11-16 16:34:28 字号:TT

  人民网海南视窗11月16日电(记者 宁远)一次普通的处警,半年之后让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的两名警察受到“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两项罪名的指控,由执法者变为犯罪嫌疑人,并失去了人身自由,但凭着坚定的信念和来自领导、家人的支持,两名警察坚持不懈地为自己申辩和维权,在人民网海南视窗等众多媒体的关注下,法律最终还他们清白,并成为全国警察维权成功的典型案例。

  这两名民警一个是雷庭

,洋浦公安局防暴大队民警;一个是陈焕鹏,洋浦新英湾派出所所长。

  警察处警被指滥用职权

  2011年3月8日下午,雷庭和陈焕鹏出现在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尽管之前他们也曾和这里的检察官打过交道,甚至有时还开开玩笑什么的,但这天的氛围却显然十分严肃。

  检察院要求这两名警察,就发生在半年前的一次处警涉嫌滥用职权(检察机关正式起诉罪名为“涉嫌非法拘禁罪”)接受调查。

  两名涉嫌非法拘禁的事件发生在2010年8月6日深夜。对于事件的描述,公诉方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纪检组的调查形成了两个版本。

  虽然对事实的描述差异很大,但双方均认可,2010年8月6日深夜,洋浦公安局防暴队的带班警察雷庭在接到命令后,带领十几名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另案处理)前往洋浦辖区内的加勒比娱乐城盘查。

  此后,双方认定的事实产生了根本性的差异。洋浦公安局纪检组事后作出的调查报告认为,当天被盘查的人员阻碍民警对其进行盘查,甚至起哄“警察乱抓人”等,防暴队员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在请示了相关领导后,雷庭和防暴队员协助新英湾派出所将被盘查的陈某华等四人带至派出所进行盘查。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派出所对四人进行批评教育后放回。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却认为,防暴队员雷庭在协助盘查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使用械具,擅自决定将未涉嫌违法犯罪的陈某东、陈某华、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带至防暴队,限制四人人身自由,且在防暴队又对四人有侮辱、殴打行为。

  记者发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仅对雷庭带领防暴队员协助盘查至将有关人员带到防暴队这一期间的事实即嫌疑罪名进行了认定。而在洋浦公安局的调查报告中,却有此后更多的事实认定。

  洋浦公安局的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是,吴某勇、陈某华等四人因不满派出所和防暴队的盘查,加之陈某华声称其鞋子、手表在盘查过程中不见了,于是陈某华等人在离开派出所后多次打电话质问雷庭为何乱抓人,雷庭对此进行了解释,但陈某华等人仍反复打电话质问。

  次日凌晨,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等人驾驶3辆小轿车以及2辆摩托车围堵洋浦公安局防暴队大门,并在大门口吵吵嚷嚷,指名道姓地叫雷庭出来。当晚防暴队另一带班民警李宏解释说雷庭未在防暴队院内,有什么问题可以明天向公安局领导反映。但陈某华等人不听劝阻,坚持要找雷庭,并围在防暴队门口吵闹。

  之后,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又赶到现场进行劝说,但陈某华等人根本不听,陈某华、陈某东还坐在公安局电栅门前,另有人往防暴队院内丢石头、矿泉水瓶等杂物。

  见此情形,陈焕鹏向洋浦公安局副局长寻子龙进行了汇报,寻子龙接到报告后赶到防暴队,对陈某华等人进行劝说,但陈某华等人一意孤行,不听警告。考虑到陈某华等十余人围堵防暴队大门已达两个多小时,已经严重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况且防暴队内还住有公安民警及其家属,隔壁也是一个居民区,陈某华等人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了住户的休息,寻子龙遂下令将不听劝阻的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等人强行带离现场。

  该调查报告称,在带离过程中,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等人不服带离并进行暴力对抗,民警依法将其制服后带离至新英湾派出所审查,经审查,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陈某华、吴某勇两人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其余几人经批评教育后放回。

  吴某勇等人拘留期满释放后,即向海南省公安厅、洋浦检察院等多个单位写信,控告洋浦公安局防暴队及雷庭滥用职权致其受伤等问题。海南省公安厅遂要求洋浦公安局对此调查并作出处理。

  当事警察看守所内传书喊冤

  2011年3月7日,洋浦公安局纪检组调查后,作出《关于吴某勇等人控告我局防暴队滥用职权的调查报告》,报告认为吴某勇、陈某华的控告并不成立,理由有三:一是该局新英湾派出所和防暴队在加勒比娱乐城对陈某东、陈某华等人进行盘查,是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的,出警处置、盘查依法有据,是执行公务行为;二是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等人围堵该局防暴队大门达两小时之久,经多次劝说拒不撤离,严重影响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其带离审查是依法进行的,陈某华等人采取暴力对抗,民警依法将其制服,是正常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对陈某华、吴某勇两人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

  然而,就在洋浦公安局纪检组作出调查报告后的第二天,情势突然逆转,当天,洋浦检察院要求雷庭及陈焕鹏到该院配合调查,随后将二人带离洋浦。

  3月13日,洋浦检察院宣布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对雷庭刑事拘留,陈焕鹏则因非法拘禁被监视居住。3月25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二分院批准,雷庭被逮捕。4月下旬,陈焕鹏在终于承认“亲眼看到雷庭打人”后,经检察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5月25日,检察机关宣布,决定对雷庭延长羁押一个月。

  在看守所中的雷庭,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之余,也对自己的受审过程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作了记录和分析。雷庭在2011年3月16日写下的一份材料中称,在被带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多次轮番询问和讯问,“内容就是要求我承认打人、参与审讯等这些根本不存在的行为”。

  在2011年4月30日写下的一份材料中,雷庭这样写道:“你们(检察机关)调查了也快两个月了,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你们应该很清楚了,我究竟有没有犯罪,是不是冤枉的,你们难道不知道吗?”

  6月中旬,海南媒体对此予以报道后,引发了多方关注。此前一直未发布案情的检方迅速通过一份新闻通稿作出回应,称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其移送起诉。

  控辩双方针锋相对

  2011年9月14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该案在公安、检察系统均引发了较大影响,因此当天的庭审吸引了近百人前来旁听,即使法院方面启用了该院最大的审判庭,但依然无法满足旁听者的要求。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均针对对方的观点予以针锋相对的回应。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6日晚,被告人雷庭带领十几名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另案处理)盘查。23时50分许,陈某东、陈某华、吴某勇、吴某华、王某兴、王某明、唐某新等人从加勒比娱乐会所唱歌后准备离开,当被害人陈某东欲取其停放在娱乐会所门口的摩托车时,三四名防暴队员在未表明身份和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冲上来抓住陈某东,让其举起双手,靠墙站立,接受搜查,但未搜查到刀具。被害人陈某华见状后,便上前询问为什么要抓他的朋友,被告人雷庭就指令防暴队员将陈某华抓起来,并用手扇陈某华三四个耳光。吴某勇见陈某华被打,便上前说了句“警察怎么乱打人?”几名防暴队员冲上来踢了吴某勇几脚,此时王某兴和吴某华就将吴某勇拦开。后被告人雷庭下令给陈某华、陈某东戴上手铐,并推上一辆警车。

  公诉机关称,被害人周某江和朋友周某其两人此时也从加勒比娱乐会所唱完歌准备回家,两人正要取其放在加勒比娱乐会所门前的两辆摩托车时,也被防暴队员拦住并被强行按住蹲下接受检查,防暴队员还用警棍殴打二人背部,用脚踢二人全身,被害人周某家在现场见二人无故被打,也上前跟雷庭说:“不要打了,有什么事好好说。”被告人雷庭就下令将周某江、周某家两人抓起来,周某家想跑开,被防暴队员追打,后被告人雷庭下令给周某江、周某家戴上手铐,并推上与陈某华、陈某东的同一辆警车上。

  被告人雷庭将被害人陈某东、陈某华、周某家、周某江四人抓进警车后,与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商量是否把四人带至新英湾派出所,但陈焕鹏不同意。被告人雷庭擅自带领防暴队员将四人带至洋浦公安局防暴大队。陈某华等四人被抓后,吴某勇以及周某其打110报警,110遂指令新英湾派出所说明情况,新英湾派出所王某壮反馈称是防暴大队抓的,也不清楚抓到哪里去了。被告人雷庭将陈某华等四人带到防暴大队后,又下令将他们拉下警车带至防暴队大院,并勒令四人围成一圈跪在防暴大队的院内,并开始实施殴打。然后,被告人雷庭打电话向时任洋浦公安局副局长的寻子龙请示如何处理控制的人,寻子龙就要求将人送到派出所处理,后雷庭才命令防暴队员将四人押上警车带至新英湾派出所,陈焕鹏指挥派出所民警对陈某华等四人分别进行了问话,因没有发现陈某华、陈某东、周某江、周某家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2010年8月7日1时许,将四人放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庭在协助盘查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使用械具,擅自决定将未涉嫌违法犯罪的陈某东、陈某华、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带至防暴队,限制四人人身自由,且在防暴队又对四人有侮辱、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民警雷庭的辩护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则认为,有关证据材料显示,雷庭和防暴队在执行盘查任务的过程中,陈某华等人确实在醉酒后冲过警戒,非法阻挠盘查工作,而且还有多人辱骂、冲击防暴队,鼓动群众起哄,严重妨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雷庭依法盘查却遭陈某华等人的非法冲击,推搡辱骂,当场不明真相的群众又被“被害人”煽动起哄。在无法排除他们持刀斗殴之嫌疑,当时事态又进一步扩大的危急情况下,雷庭果断处置,依法将阻挠执法的陈某华等人带离继续接受盘查是合情合理,有法有据。这恰恰也是公安干警依法打击暴力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职责所在。

  此外,当天下午的举证过程中,检方向法院提交了一段监控录像视频。检方介绍,这是事发菜市场一处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画面,“加勒比”娱乐会所就在该处楼上,视频中有双方打架的场面。对此,雷庭怀疑视频经过剪辑;雷庭辩护人对该段视频取得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该视频无合法来源,该视频资料作为证据无效。

  派出所长当庭翻供爆称检方刑讯逼供

  王思鲁认为,本案的事实经过是:2010年8月6日当晚雷庭和防暴队协助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出警执行公务,依法将阻碍执法的陈某华等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到后来陈某华等人聚集众人围攻冲击防暴队,被民警强制制服并再次带回派出所审查,再到最后处以陈某华等人行政拘留的整个过程。

  有关证据材料显示,雷庭和防暴队在执行盘查任务的过程中,陈某华等人确实醉酒后有冲过警戒,非法阻挠盘查工作,而且还有多人辱骂、冲击防暴队,鼓动群众起哄,严重妨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他依法盘查却遭陈某华等酒后之徒的非法冲击,推搡辱骂,当场不明真相的群众又被“被害人”煽动起哄。在无法排除他们持刀斗殴之嫌疑,当时事态又进一步扩大的危急情况下,雷庭果断处置,依法将阻挠执法的陈国华等人带回继续接受盘查是合情合理,有法有据。这恰恰也是公安干警依法打击暴力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职责所在。

  在这一过程中,雷庭听从命令出警,盘查带回不配合的嫌疑人员,再到请示领导如何处置,整个执法过程都反映出雷庭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主观心态,并不存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他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检方对其的指控不能成立。

  他同时认为,而检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却在公安机关作出的有效之行政拘留决定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抓捕雷庭,且在侦办前期未出示任何手续,属于违法办案。可谓“以滥用职权办理‘滥用职权案’”,“以非法拘禁对待‘非法拘禁案’”。

  令人惊讶的一幕出现在庭审的后半部分。

  庭审进行到9月14日下午,雷庭的辩护律师王思鲁申请传唤证人陈焕鹏,已另案处理的陈焕鹏当庭推翻自己之前在检察机关办案阶段所作的供述,他表示,自己之前在检察机关写下的笔录是被疲劳审讯、刑讯逼供下的无奈之举。

  陈焕鹏在作证时说,2011年3月8日,自己被洋浦检察院反渎局的有关负责人带进检察院,后来又被带至昌江县检察院,在之后的3天3夜里,办案人员没有出示证件,即对他连番审讯,自己既没的吃也没的睡,几近崩溃。

  陈焕鹏称,检察机关对自己做了10次以上的讯问,只有四五次同步录像,至少有3次,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让自己照着他们写好的稿子念。但在这一过程中,他故意念得很快,并且还故意将读这些笔录的过程让审讯录像拍摄到。4月29日,自己最后一次被讯问,留了证据在笔录上:在签字时,他写下了“以上笔录我已阅,和我说的‘不’一样”,其中的“不”字他故意写得不清楚,但仔细看仍可以辨认出来。

  陈焕鹏作证时还当庭出示了自己被讯问时偷偷带出来的一份材料,陈焕鹏说,这份材料是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写好后让他照着抄写,趁着检察官不注意,他偷偷藏起了一张带了出来。

  虽然记不得办案检察官的具体姓名,但陈焕鹏还是当庭说出了检察官的姓氏、所属单位以及籍贯,并称“见到人就认识”。

  有报道称,陈焕鹏曝光检察院涉嫌违法办案后,旁听席有人表示很惊讶,随后旁听席上多人离开法庭打电话。

  随后出庭的证人邓升民同样当庭指出检方取证时殴打他,暴力取证。

  针对这一突发情况,东方市检察院出庭的公诉人以“证人所说无法证实,而且和本案无关”为由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法庭当天对庭审全程进行了录像,但并未允许旁听人员拍摄或记录。

  法院判决从“有罪免罚”到“无罪”

  2011年12月9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就雷霆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东方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庭在接到指令带领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执行盘查任务过程中,在没有发现盘查对象带有管制刀具,经过搜查也没有发现有管制刀具时,被告人雷庭打了上前质问的被害人陈某华的耳光,后又下令将陈某东等四人带上手铐推上警车押回防暴队,后又押到新英湾派出所审查,被告人雷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且一次性对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两批互不相识的四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但其指控“被告人雷庭将陈某华等四人带到防暴队大院,勒令四人围成一圈跪在防暴大队的院内,并开始实施殴打”,因只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指控不予认定。

  该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称,鉴于本案被告人雷庭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

  雷霆被当庭释放后即表示,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他只能部分接受,下一步,他还将就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在重获自由后,雷庭和陈焕鹏多次到纪检监察部门递交申辩材料,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以公正的调查结果还他们一个清白,同时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2012年3月2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

  5月15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重新审理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在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审理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认为雷庭在接受指令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依法应认定其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雷庭无罪。

  继雷庭被法院宣判无罪后,与雷庭案相关联的洋浦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也彻底重获自由。东方市人民检察院5月21日作出“东检反渎撤【2012】1号”撤案书,称“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陈焕鹏涉嫌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撤销此案”。

  警察维权案影响深远

  由于此案关系到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在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又能够维护公民和自身的正当权益的问题,海南公安、检察系统对此案均十分重视,在法庭内外进行了多番博弈。有知情人称,由于此案影响较大,最后不仅公安部出面过问,而且中央政法部门也多次召集有关部门了解案情,研究处理办法。

  在公安系统的支持下,雷庭家属为其聘请了在业界有“金牙大状”之称,先后两次获得“中国首届百强律师”称号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作为其辩护人。而检方则要求法院推迟了原定了开庭日期(此案原定2011年9月7日开庭)、并从海口市检察院调来连续两次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的检察官周力,火线任命为东方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因此有舆论形容当天的庭审可谓是“巅峰对决”,让人大开眼界。

  双方对此番博弈如此看重,只因其案件虽小,却关系重大。海南司法界一资深人士称,一旦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雷庭入罪,一线民警在处警、执法过程中将可能更加小心,甚至有可能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理;而如果法院最判决雷庭无罪,作为执法监督机关的检方有可能因此而颜面尽失,因此对于此番博弈,谁都不敢轻视。

  2011年9月14日,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雷庭表示,2010年8月6日当晚的依法出警完全是一次充满危险的盘查任务。他作为防暴队的带队民警,必须要对所有队员的生命安全负责,更需要对现场其他群众的生命安全负责,因此果断处置是他的唯一选择。他恳请法庭查明事实,还其清白。

  雷庭辩护人王思鲁称,公安机关既有刑事司法方面的职能,又具备行政治安管理方面的职能,平日一线的维稳工作几乎由公安机关承担。由此难免民众会对公安机关有意见,况且公安队伍自身也有不完善之处,但雷庭作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党员,出色的公安干警,这次出警,完完全全是依令依法执行公务,有理有节,却被冤入非法拘禁罪。这是对我国公安干警群体形象的损害侮辱,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肆意放纵,是对社会秩序稳定的严重破坏。

  但检方却认为,检察机关将被告人雷庭送上被告席接受审判,绝不会给人民警察依法盘查执行带来任何不利影响,恰恰相反,会对规范执法有明显促进作用。对正当的执法盘查,检察机关将大力支持和及时澄清。本案仅仅是一桩个案,是对一名本应保护一方平安的公安人员却无视国家法律,在盘查过程中利用手中的权力,恣意妄为,滥用职权,殴打公民,并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国家机关声誉、形象的害群之马应有的惩罚,是对有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在尚未酿成大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警戒,是对守法公民神圣自由权的保护。在今年5月15日的重审中,检方依然坚持上述观点,并认为要用“火眼金睛”来辨别公安人员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但法院的最终判决却没有支持检方的观点,而检方在法院判决后也谢绝了所有媒体的采访。

  法院的无罪判决作出后,雷霆返回原岗位上班,同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7月下旬,东方市人民法院民警雷庭被错拘错捕错诉错判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雷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这意味着这桩曾引发各界高度关注的因警察执行公务引发当事人控告进而发展成为刑事案件的事件终于尘埃落定。

  “我只想回归到之前的正常生活。”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雷庭十分感谢新闻媒体对于他本人和警察群体的关注,同时也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规范,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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