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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今冬供热11月16日正式开始 退费标准公布

来源:青岛日报-- 2012-10-12 06:16:00 字号:TT

  记者从市市政公用局获悉,今冬明春供热已进入倒计时,目前供热各项工作已全面展开。为方便广大用户用热,市市政公用局昨日就市民关心的供热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于青岛市采暖期时间如何规定?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确定采暖期)。同时,采暖期内用

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对于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申请集中供热有何规定?

  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提前七日通知用户。用户根据相关供热单位通知的充水试压时间,在充水试压期间,用户家中应留人看守。如果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漏水等异常情况,可立即拨打供热单位公布的供热站(换热站)服务和维修电话,由供热单位进行维修。

  据介绍,对于居民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申请的时间问题,居民用户应当在每年的四月十五日至十月十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恢复用热时一次性缴纳手续费50元。

  如果用户认为供热温度不达标并提出退费,退费的标准是什么?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退费应以供用热双方签字的测温记录或技术监督部门的测温记录为依据。

  目前我市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另外,根据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地下室等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作为计费面积;没有权属证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市市政公用局强调,为了更加方便快捷地为用户提供服务,请广大居民用户务必保管好各供热单位发放的便民卡或公布的供热站(换热站)维修、服务电话,以便在用热期间出现漏水等问题时拨打以上电话。

  据介绍,我市各供热单位将通过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供热单位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记者 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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