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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来源:青岛晚报-- 2012-06-30 13:11:22 字号:TT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7月1日开始,我市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只要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遭遇重大疾病并花费巨大时,只要符合相应条件,不分病种,都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此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将惠及全市三百多万参保患者。

    统筹外:

    医保统筹外治疗纳入救助

    据了解,享受救助分为医保统筹范围内和范围外两种情况。对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

治疗必需的自费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设5万元的救助起付线。对临床使用费用较高、疗效显著、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签订准入协议,按照协议内容纳入救助范围。

    统筹内:

  自费超2万元可救助七成

  对于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对自己承担的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0%给予救助。对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一个医疗年度内已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参保患者,超限部分按9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

  新起点

  明起产生费用纳入救助

  据悉,目前我市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细则仍在制定过程中,具体政策将陆续出台。记者采访得知,自7月1日开始,该制度开始实施,7月1日之后产生的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之前产生的医疗费不在范围内。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7月1日以后,市民如果遇到重大疾病,不分病种都可享受救助,但前提是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等条件。符合条件情况下,患者在医院进行费用结算时,一旦超出费用,市医保部门可以接收到患者的信息,之后将对患者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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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情况不能申请救助

  据了解,并非所有重大疾病的花费都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多种医疗费并不在救助范围内,包括:参保患者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非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未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规范的方式方法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医疗费用。

  此外,如果特药救助、特材救助的救助对象违反定点取药制度,擅自在非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购取大病医疗救助准入的特药、特材品种而发生的费用。对于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非急救抢救用的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类(如点名手术附加费)、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PETCT等范围外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各种康复性器具、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所产生的花费,也不能申请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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