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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官员醉驾被免究刑责 法院称驾驶距离不远

来源:中国青年报2012-06-19 07:53:58字号:TT

  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龙岗区人民法院至今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则坚称,“免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予抗诉;而莫王松所在的街道办,至今未按党纪和公务员条例作出处理。

  法院拒绝公开判决书

  莫王松是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2011年11月30日晚,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SG866的公车,被交警拦下。警方当时对他的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浓度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的标准两倍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但据莫王松本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他当日并未受到控制,经取保候审后一直正常上班。此后,虽然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诉“要求判两个月刑期”,但龙岗区人民法院却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免除刑责。

  对何为“情节显著轻微”,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

  6月18日,记者来到龙岗区人民法院查询此案判决书,法院以“涉密”为由,明确表示拒绝公开判决书及案卷。

  记者在该法院的自助查询系统上获悉,该判决书的编号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263号,涉及罪名为“危险驾驶罪”,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法官为翟新立,其状态显示“已归档”。

  但面对记者的查档要求,该院研究室主任何尔海明确表示:“由于本案涉及一些审判机密和国家机密,案档不宜公开。单看判决书很容易让公众‘不明就里’,引起怀疑。但本案的判决是依法的、公正的,只因一些考虑因素,不宜对媒体公开。”至于是何因素,其并未说明。

  依照我国现行审判制度,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认为判决有误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发回下一级别重审。但何尔海向记者明确表示,本案已报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级在看了我们的判决依据后,也认为这样判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认为,所谓“涉密”只是法院的托词。

  “醉驾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是说只要你有这样的行为就可以定罪,而不是说你造成了怎么样的后果。”何兵向记者表示,“审判机密”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时候,法院才有理由拒绝公开判决书和案卷。

  “但在这起简单的醉驾案里,显然不可能涉及到这些,莫王松案显然没有理由不公开判决书。”他说。

  法官“自由裁量” 检方不干涉?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莫王松提诉时,要求刑期为两个月,。在法院作出“免刑”判决后,检察院并未表示异议。“检察院当时提议两个月刑期,肯定有它的理由,为什么就这样‘默认’了?”网友“三体执剑人”质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与龙岗区人民法院仅一墙之隔的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记者从办公室主任苏忠进处获悉,他们选择不抗诉的理由是:“法院对莫王松‘危险驾驶罪’是有罪判决,只是依据情节、免予刑罚而已,这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

  “认定醉驾罪名而被免刑的案例,也是有的。”他说,“不是所有的类似案件,检察院都会抗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虽然按照《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关键在于,对“情节轻微”应作何理解。

  在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专家王钺翰看来,“醉驾”情节是否轻微,“目前还没有一套统一的标准”。但无论如何,“开得不远”不应成为醉驾免刑的理由。

  “醉驾量刑是要考虑情节,但这个情节,至少应该是酒精超出醉驾标准的多少,有无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等。假如‘开得不远’都成为醉驾免刑责的判例,那今后醉驾超过500米、1000米,算不算?这必然会搅乱自由裁量权。”

  阮齐林认为,醉驾作为一个新罪名,执法过程中肯定有一个磨合的过程。“各地的量刑尺度难免不一。但醉驾本身刑罚不重,‘顶格判’就是6个月以下,因此公正是最重要的。”

  他指出,司法机关虽然有斟酌定罪免罚的权利,但在目前已经处理的诸多醉驾案中,“开得不远”而入刑的人,恐怕也不在少数。

  “我俩都是醉驾,凭什么一个判刑两个月一个免刑?一旦判决不一致,就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的情况。”阮齐林教授说,“尤其是当公务员成为‘特例’时,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也在所难免了。”

  街道办称“绝不偏袒”仍在等上级通知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莫王松不仅被免究刑责,连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都免了。

  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醉驾行为也进行了更严厉地约束。其中规定:公务员醉驾将被开除党籍、公职,且终生影响入党入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也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但龙岗区坪地街道办18日告诉记者,莫王松在醉驾被报道时,就在正常休年假,目前年假还没结束,“未作变动”。

  记者看到,根据该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5月28日印发的《机关公职人员“九不准”规定》,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准备”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本人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一系列“大棒”。而对莫王松而言,目前,还是一片平静。

  对于将如何处理此事,该街道办宣传部负责人明确表示,一旦区相关部门下达了处理通知,街道将绝不偏袒,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但“街道暂未接到任何上级部门对本事件的处理通知”。

  记者在这一“九不准”规定中看到,本街道办的公职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一律先予停职,再依据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但当记者问及莫王松因醉驾被定罪、并经媒体报道后,是否属于应被“先予停职”的范围时,该街道办宣传部负责人则认为,“醉驾属于个人行为,具体怎么操作,还是要按一定程序,等上面定性了再说。”

  中央党校教授、著名反腐败专家林喆认为,依照党纪要求,公务员只要被移送了司法机关,都会受到一定处分。“即使法院没给刑事处分,但单位党组织没给任何处理,肯定是不应该的。”

  林喆告诉记者,正常情况下,触犯刑律就要开除公职。“醉驾已经入刑了。这是很明显的。别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更应该成为民众的楷模。因为他握有的权力越大,所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不管他职务如何,都不该成为例外。”她说。

  记者数日来一直努力联系莫王松本人,但均未果,其手机已转至“来电提醒”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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