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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选物业公司业主有知晓全程权
青岛新闻网  2004-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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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业主在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可以做到更加心中有数,而不再是糊里糊涂地由别人代行自己的权利。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发布了《关于业主大会招标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在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之前、之中、之后都要保证所有业主拥有知情权,并在相应环节公示。

  《意见》规定,业主大会应将续聘或者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的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

  根据不同情况,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前决定以下事项: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物业服务价格幅度或水平。

  在招投标活动中,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招标前将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式,业主可参加旁听;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投标的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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