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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小区自1998年6月起,先由开发商、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某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业主郭某自1999年1月起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讨,郭某均拒付。郭某认为,自己在装修入住后即发现房间墙面渗水,损坏了装修。另外,在2000年,楼上住户卫生间渗水,致使郭某家客厅天花板损坏。经物业公司修理,仍有渗漏。物业公司对此应承担物业管理上的责任,如不赔偿财产损失,郭某就不支付物业管理费。请问,郭某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正当吗?墙面渗水造成损失,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答: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业主委员会先后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小区内全体业主均有效。因此,物业公司与业主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物业公司进行了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以墙面渗水及楼上住户漏水,损坏了装修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对业主的物业及所在小区进行管理服务,业主的房屋墙面渗水及楼上卫生间漏水,均不是物业公司的原因和责任。在发生漏水后,物业公司进行了维修,尽了管理职责。郭某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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