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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二)征收标准:货车每月每吨位220元。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比照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座合一吨计征(不足5人的按5人计,5人以上不足10人的按10人计),客货两用车按载重质量加半吨计征。
(三)养路费缴纳时间:养路费应提前缴纳,全月法定工作日均可办理次月养路费的缴纳手续。
(四)车辆报停及启封:
报停:市南、市北、四方三区的车辆可凭公安交警车管部门的报停单,到管辖区所在养路费的征稽部门办理报停手续。其它区(市)可持车辆牌证及行车证到所在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报停手续。车辆全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的全额计征养路费。
启封:车辆可持养路费征稽部门的“报停单”办理启封手续。上旬启用按全月征费,中旬启用按月费额的2/3计征,下旬启用按月费额的1/3计征。
注:市南、市北、四方三区的车辆,到市北区敦化路26号缴纳养路费。李沧、崂山两区的车辆,到李沧区书院路196号缴纳养路费。其它市区,在各区市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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