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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风投 来青有奖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景虹 2019-06-12 08:00:00 字号:A- A+

本报6月10日讯伴随着2019全球 (青岛)创投风投大会的召开,我市一系列支持风投创投的政策措施相继发布实施。6月10日,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的《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正式印发。细则明确了在加快创投风投机构在青聚集发展、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吸引和培养创投风投专业人才几大方面的若干奖励政策,这将进一步支持我市汇聚世界一流创投风投资源,助力青岛打造全球创投风投中心。

创投风投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投风投机构,即对实体企业实施股权投资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为加快创投风投机构在青聚集发展,我市将对新设机构、已有增资机构、特大型机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机构进行奖励。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设机构,在其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扣除政府性出资后,按照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已有机构增资奖励的标准参照新设机构执行。

在特大型机构奖励方面,实缴资金在2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的,按照新设机构奖励、已有机构增资奖励规定执行;实缴资金在20亿元以上、达到100亿元以后 (扣除政府性出资),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累计总共不超过5000万元。

对我市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机构奖励标准,按照机构在我市落户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给予专项配套支持和奖励(含按照新设机构、已有增资机构、特大型机构奖励标准已获得的奖励)。

为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青岛加大对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奖励年度内按投资总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给予奖励。

为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降低母基金及直投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比例;放宽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允许专项子基金突破投资比例限制;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的基金份额;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

为了吸引和培养创投风投专业人才,在我市创投风投机构任高管且在我市纳税的创投风投管理人才,细则明确由各区(市)根据高管个人贡献给予奖励。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邱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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