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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9-03-1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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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晰出租汽车经营关系和权责,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推动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ー、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决策部署,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强化法治思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坚持有期限无偿使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坚持统筹兼顾。统筹改革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转型升级与服务质量提升,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动改革。

(三)坚持服务导向。建立科学的准入退出和信用评价机制,完善服务管理体系,更好地满足社会出行需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规范关系范围

车辆由个人出资、客运出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车辆所有者(以下称车主)具有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的既有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称车辆)。

四、规范经营关系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明确车辆产权属车主,车主应当在公司化管理模式下依法从事营运活动,可自主选择企业,协商签订合同,车主也可按照规模、经营能力等条件依法成立企业。车辆营运资格由车主无偿有期限使用,到期按条件重新配置。

(一)明确车辆产权归属

车辆产权属车主,企业应当主动会同车主申请将车辆行驶证所有人栏变更登记为车主名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应当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便捷办理。

车主及第三人对车辆产权有争议的,争议当事人应当积极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明确车辆营运资格使用权归属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总量调控,车辆营运资格有期限无偿使用。

车辆营运资格使用权属车主,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栏登记为企业,备注标明车辆营运资格由车主使用及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为该车辆剩余经营期限。

营运资格使用期限内,车辆产权变更的,车辆营运资格使用权相应变更,应依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道路运输证,变更后使用期限为该车辆营运资格的剩余期限。

(三)变更经营许可

原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既有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申请经营许可变更的既有企业,按车辆数三分之一给予指标置换(指标数按“四舍五入”计数方法取整),置换指标实行公车公营,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

(四)规范经营服务关系

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给企业,车主应与持有经营许可的企业签订合同。

鼓励车主通过合股、入股、收购等方式成立法人企业,企业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自有50部以上具有营运资格的车辆时,可以申请经营许可。

车辆产权变更后,车主可与原企业协商修订原管理服务合同,或解除原合同并重新签订新的合同。车主与原企业协商不一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可以选择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并签订合同。

车主在营运资格使用期限内自主选择变更企业不得超过2次。车辆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变更。鼓励车主选择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不低于原企业的企业。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企业、车主平等协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相关费用、保险购买等事宜。

营运资格使用期限内,企业发生变更的,应依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道路运输证,变更后使用期限为该车辆营运资格的剩余期限。

(五)规范服务管理行为

企业、车主、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服务等管理服务活动,车主、驾驶员应当按时参加,做到安全驾驶、规范营运。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及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的车辆,可以采取教育培训、督促整改、停车整顿等措施。

(六)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营运资格配置和管理制度,增加单车考核标准,形成企业、车辆、驾驶员三方考核体系。建立退出机制,车辆营运资格使用期限届满自然失效,由政府按条件重新配置。对车主自愿放弃车辆营运资格使用权或期限内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被吊销、注销道路运输证的,由政府按规定收回车辆营运资格使用权,按条件重新配置。

五、保障措施

(一)市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紧密协作,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行业标准,同步加快推进《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三)强化全过程监管,升级信息化监管平台,推广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应用,普及安装使用车载智能终端。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四)发挥协会自律服务作用,提倡行业协会、企业、车主自发成立或参加具有一定规模的安全风险保障基金,增强风险抵抗能力。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五)本次规范经营关系工作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完成的除外。办理过程中,企业、车主应当平等协商、相互配合。原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费用等纠纷,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本通知适用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各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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