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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闲置四年欠物业费1.5万元 房主被起诉判全额交付

来源:青岛晚报-- 2013-02-06 15:06:17 字号:TT

  买了房子不去住,被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房主觉得委屈,明明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协议上写着空置房屋可以减免物业费,为什么还要把自己告上法庭?近日,汤先生和物业公司的官司经过二审维持原判,汤先生依然要支付物业费。

  案情新房四年没住欠了费

  2008年,汤先生买下了崂山石老人附近的一处商品房。因为房子是投资置业,没打算去住,领钥匙之后他就没再和物业公司有过联系。去年8月,他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说他拖欠4年的物业费1.2万多元,车位费3360元,还要求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汤先生赶紧找来当初签的协议,确实规定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每平方米每月1.8元,停车费每月70元。

  汤先生提出异议,自己没去房子住过,没有装修,没产生垃圾清运费、保安费,人没来住,车也没占用过停车位。另外公司和自己签订的是小区的前期管理服务协议,后来业主住进来得多了,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空房应免收或减收物业费、停车费。他认为自己属于免收、减收物业费的情况,所以没再找过物业公司,不是恶意拖欠。同时,汤先生搬出了我市出台的物业管理规定,上面规定房屋空置1年以上的,免收、减收物业费。

  审理按原合同执行全额交

  一审法院认为,汤先生和公司签订的协议有效期到2010年,不适用后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于汤某提出的未实际入住是否应当交付全额物业费问题,法院认为《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且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所以判决按照协议,汤先生全额交纳物业费、停车费。汤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家住劲松七路的陈先生有一套92平方米的房子,妻子怀孕后,他们搬到了条件更好的岳母家居住。平时偶尔在天气变换时回家拿些衣服被褥,但从没在家居住过。最近回家,他发现门上贴了物业公司的清缴欠费通知。陈先生去找物业公司,说自己这一年没住,还请来对门邻居和楼下的邻居作证,但物业公司没有认可。

  支招领钥匙先说好要空房

  买了房子不去住,物业费应该怎么减免?市物业办给出的答复是,在领钥匙的同时告知物业公司,房子不入住,并且协商好物业费的减免幅度。物业办工作人员表示,“因为物业公司不能确定你是不是入住,并且现在的物业费都是预交3个月或者半年,所以业主要先交一年的物业费,从第二年缴费起开始减免。 ”同时因为山东省出台的办法是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减免”,没具体规定减免幅度,所以要提前说好,最好留下签名盖章字据。

  记者从物价局获悉,确定要空房之后应该找物业公司一起核对水、电、煤气表的数字,这是空房最有力的证据。如果和物业公司在收费上发生纠纷,可以拨打12358请工作人员协调。(记者 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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