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章立莎) 三年前,单身女青年孙某听朋友说李某能办理出国定居结婚,便做起了出国的美梦。在交给李某8万元婚介费后,孙某至今没有迈出国门,当她要求李某退还婚介费时,却遭到了拒绝,孙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孙某中介费人民币8万元。
2005年,孙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能为其办理到美国定居结婚的李某。李某向孙某提出事先要交8万元服务报酬,孙某欣然同意。同年6月30日,在李某姐姐美籍华人李某某的安排下,美国人本杰明与孙某在青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同年7月4日,为了慎重起见,孙某在两个证明人在场的情况下将8万元人民币交给李某。李某给孙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介绍孙某去美国结婚定居。人民币8万元整。”事后,孙某才了解到,在中国的婚姻登记证明是无法获得去美国定居的许可,且李某根本没有能力和资格办理出国定居和跨国婚姻事务。因为当时李某承诺她在中国与美国人登记结婚也能获得去美国定居的条件,她才同意办理登记,然而后来孙某办理移民时,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移民部分别于2007年6月1日、2008年2月22日两次给其答复,认为孙某与美国申请人的关系是不真实的而予以拒签。因此,孙某认为,李某收到钱后至今未能履行承诺,又拒绝返还款项,导致她现在既不能去美国定居,又无法和美籍男人离婚的状态,给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潜在的身份关系损失。据此,孙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婚介费8万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她收取孙某的8万元是受其之托向姐姐李某某支付的差旅费,而并非是孙某支付给她的婚姻中介费。孙某与她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与李某某才是居间合同关系。并且李某当庭提交了李某某提供的多项证据,证明李某某在美国为孙某办理出国结婚定居的相关事宜。然而孙某则认为李某某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该证据不论是否真实都与该案没有关联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孙某出具的收条虽然简单,但意思表达基本清楚,即介绍孙某到美国结婚定居,收取的8万元应为中介费。如果李某是代其姐姐李某某收取费用,则收条应注明是代收字样,因此,孙某、李某之间应是居间合同关系。虽然在该案中李某某参与本杰明到中国与孙某结婚并为孙某办理移民等事项,但李某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某与孙某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与孙某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李某的抗辩主张不成立。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婚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涉外婚姻介绍,因此,孙某、李某之间的行为违反国家政策,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李某已收中介费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