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新闻网12月5日讯 由青岛市市司法局、青岛市市律师协会与青岛新闻网法制频道联合推出《优秀律师网上面对面》栏目,岛城知名律师将陆续做客新闻网,对话广大市民,宣传法治理念,我们希望通过此栏目,搭建我市优秀律师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让法律更加贴近社会和公众。本期,我们邀请了琴岛律师事务所潘守礼律师,结合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解答公众有关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精彩问答:
网友OOL 我们注意到《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有规定不同的地方,那么在实际中遇到这种问题,我们是按《劳动合同法》办呢,还是按《劳动法》办?
潘守礼律师: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若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冲突,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留言板: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08年1月1日后是按原劳动合同条款执行还是按新劳动合同法执行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如果原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有不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网友蓝天大地:我在一家公司从2000年10月31至今,工作已经快8年了,前4年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后几年没有签订(但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且公司一直替我交养老保险金),由于明年新劳动法即将实行,他们不想承担以后有关赔偿金的责任,所以他们要我写一份没有注明日期的辞职信放在他们那里,不写的话就在今年底和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该怎么办?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你没有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你递交了没有注明日期的辞职信,若单位将来因为你的辞职信同你解除劳动关系,则你将没有任何补偿。
留言板:我在公司工作了6年,公司一直未与我签劳动合同(公司与大部分职工均未签合同),也一直未为我们交保险。现在新劳动法快实施了,公司要求我们与之签合同,交保险。但以前6年的工龄不算,保险也不补交,相当于一个新职工。我想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现在想签这份合同,但我又想公司把我以前6年的工龄的保险也补交了。请问我若签了这份新合同,以后能否通过官司要回以前6年的保险。
潘守礼律师:只要有证据证明你在签署劳动合同前已经同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则你完全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留言板 我们单位新出来一个规定针对新劳动法!说是单位招聘人员满足条件得要十年以后才给交养老金!并且养老金个人缴80,单位只缴20,满上15年就不给缴养老金了!他们怎么做合法吗?我们为了饭碗又不敢吵!我们还是事业单位呢!
潘守礼 律师: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网友3YUS:请教在打工期间能否和别人合资开公司
潘守礼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如果打工期间,你在合资开的公司仅仅是股东,则完全合法;但你若为合资公司提供劳动且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则打工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网友守望幸福:我是银行的一名劳务派遣员工,我们和正式工都是干的同样的工作,我们的工资还不到正式工的3分之1,我们是2005年6月进入银行的,现在基本上已经被剥削了快3年了,我想请问新得<<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执行,在劳动法里确实明确了对劳务派遣员工的新酬问题,但是我们以前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该怎么挽回?有没有什麽法律依据让我们申请补偿?
在工作的两年里,感觉自己就像以前的包身工一样,老板除了给你口饭吃,你就要天天为他们干活,非常的受压迫,我们的月薪在扣除三金后,就498块钱,临时加班没有加班费,说出去都没人相信,这是在银行工作的员工吗?我们就快连方便面都吃不起了!!!!!!!!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至于《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前的,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不能补偿。
留言板:新劳动前面说1月1日之后可以不要付违约金,可我对第九十七条理解好像对以前的合同无效。请律师指引。我2006年签订了3年合同违约金为3万,准备08年辞职,有可能不要支付那么多的违约金么?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培训费)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署的劳动合同,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同《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无效。由此可知,你无需支付违约金。
网友小紫紫777 如果想要享受生育保险,所必需条件是什么?因为现在很多种不同版本的答案,有点糊涂,还请领导给与明确的答复。谢谢!
潘守礼 律师:《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留言板: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潘守礼律师:《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1)220号)第二条: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单位的作为是违法的。
网友家国天下:我去年毕业,今年(2007)5月份和一家软件公司签订了,3年的合同,违约金为离职前的12个月工资!请问我这种08年1月1号之前签订的合同,在08年1月1号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辞职还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辞职不用交违约金”的规定吗???我还要交违约金吗?
潘守礼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培训费)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署的劳动合同,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同《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无效。由此可知,你无需支付违约金。
网友haifeng6314:合同上未写明具体的工作时间,而对于国家公休日不休息也没有加班费或补贴之类的,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潘守礼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你完全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网友大兔子嘿嘿:我在现在的厂里打工三年多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原因是我原本就是这个厂的正式职工,因单位裁员,6年前工龄买断的,3年前因厂里缺人又把我叫来上班,就这样一干就是3年多,最近新劳动法要实施了,厂里找我谈让我写一份材料,说是半日制工作,我不愿,请问我接下来该怎么办?还有我在这已干了3年多了,从维护自己的利益出发又该如何呢?
潘守礼律师:不签劳动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方提出终止,可不予补偿。若08以后单位仍不签,你可要求双倍工资。如果单位坚决要求半日用工,则单位应按非全日制用工对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网友长城长呀:我们公司要求业务部所有人员都必须签署3年的劳动协议,而且是一来上班就要签.我是9月初来公司上班的,试用期为一个月,现在是12月上旬了.因为不习惯公司的管理模式以及一些其他的原因,我想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请问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生效前仅仅因不习惯公司的管理模式辞职,需要按照原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建议08年1月1日后辞职。
留言板:我是2008届毕业生,和一家用人单位签定了一份就业协议书。由于我实际考察应聘的单位距我家的距离太远根本无法正常上班工作。申请违约并付给了违约金,单位也同意了。但是学校就是不同意,不给我新的就业协议书,这可怎么办啊,我没有新的协议也无法和新的单位签约啊!我十分的着急!就好新的律师能帮帮我,我感激不尽啊!学生就业是大事啊,真的很不容易
潘守礼律师:你尚未毕业,就业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建议有你解约的用人单位同你一起与学校协商。
网友MSLEE:我是2007年7月和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经过了两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单位要建厂房,我们是基建部门的每周都没有休假,而且还没有加班费,请问在这中情况下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需不需要按合同向单位交纳违约金?
潘守礼律师:因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的为你发放工资,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和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