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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高调保护合法私产 拆迁必须有合理补偿

青岛新闻网  2007-09-28 14:31:50  扬子晚报

 

领取遗失物

要交“成本费”

     [条文]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案例回放>>>

    1993年3月30日,朱某在电影院不慎将一个装有面值为80多万元汽车提货单等物品的公文包遗落在座位上。李某发现后,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便将包带走。同年4月12日朱某刊登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次日,李某联系朱某,归还公文包,要求朱某支付报酬15000元,但朱某认为:包内存在线索,据此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原告李某没有按照包内线索积极寻找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处理,反而等待“寻包启事”,违背了社会公德,其在“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图,因而不同意支付报酬。李某被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未积极寻找失主,反而等待“寻包启事”;朱某在“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以调解结案:朱某一次性给付李某酬金人民币8000元;一、二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1435元,李某负担635元,朱某负担800元。

     新法断案>>>

按照物权法规定,朱某负有向拾得人李某支付许诺悬赏金的义务,应当给付原告酬金15000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解读>>>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这样的烦恼:拾得别人丢失的东西,还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保管它。在终于找到失主后,自己是否向失主索要一定的报酬呢?此前,有人因此提出这样的要求,而被人指责,还引起了社会的大讨论。如今,物权法给这个争论定了调:市民丢失东西以后,在到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那里领取时,应该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即所谓“成本费”。

    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拾金有偿”的规定,与传统的“拾金不昧”观念并不冲突。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指的是因为丢失物品保管而引发的成本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对于合理费用,失主应支付;但不合理的也有权拒付。如果失主曾悬赏寻物,那他一定要支付。否则,拾得的人可以依照失主的承诺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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