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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一天当中,几乎每时每刻都在跟物权打交道,说物权法是今后跟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一点儿都不夸张,其审议次数之多,不敢说‘绝后’,至少是空前的。”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如此评说物权法这部“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民生法律”。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已签署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省内外物权法研究的权威专家,从上世纪90年代国家着手起草物权法,到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后七次审议,刘克希都参与其中,并多次参加全国人大组织的立法调研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因此,他对这部法律很有发言权。昨天,本报约请他及我省部分法律专家就这部法律中关系民生的几个热点规定进行解读。专家们不约而同地强调,物权法最大的意义是观念上的突破,通过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增强了人们的财产安全感。某种意义上说,物权法保护重心是老百姓合法财产,包括个人、企业的财产。
拆迁必须要有合理补偿
[条文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老城出新、新区建设,机器轰鸣中凸现出的一大矛盾是拆迁以及补偿的问题。如果从法理上讨论,这是私权与公权出现的摩擦与碰撞。在物权法出台之前,这样的矛盾让房屋所有人在维权时处于有心无力的境地,而在10月1日之后他们将合法拥有一道保护墙。
案例回放>>>
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罗列军告诉记者,2003年,他曾代理过一起拆迁纠纷,南京市凤凰西街某户人家被要求拆迁。依照当时的南京第203号令,拆迁单位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这户4世同堂、挤在20平方米房子里的人
家,最后只拿到了8万多元拆迁款(4000元一平方米),勉强才够买一套经适房安置全家人。
新法断案>>>
罗律师认为,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土地补偿问题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给予合理补偿,细化了补偿费用的名目,改进了补偿方式,弥补了《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补偿项目规定简单、补偿标准泛化、补偿救济程序诸多不足,避免大量土地征收征用补偿问题的争议。他指出,像上面这个案例如果放到物权法实施后审,结果就会大不一起,因为物权法强调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而不是只对所有人一人补偿。
解读>>>
拆迁之后,急需解决的就是善后和补偿问题。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罗列军在谈及该条法律时难掩心里的激动:“毫无疑问,这是物权法中的一大亮点,不仅规定了应该补偿,对补偿效果也有细化的标准”。他特别强调,“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农民列入社保范围,防止出现做工无岗、种田无地、吃饭无钱的失地流民,而“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则原则性保证了拆迁户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在他的理解中,这里谈到的居住条件起码不低于原居住条件,也能杜绝公共利益拆迁和商业利益拆迁两套补偿标准间的漏洞,防止商业开发钻公共拆迁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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