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贿”发展到“公然”甚至“公开”的地步,当属一种“新景象”。据《中国青年报》3月11日报道,两会期间有12名委员联名提案,要求铲除“公贿”现象。
所谓“公贿”,指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用公款对握有实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感情投资”、送礼行贿。
首先,大凡实施“公贿”的,都能找到一个令众人默认的借口或幌子,即名义上都是在为公家跑门路、办事情。“公贿”的动机、出发点,都是为了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所以,尽管“公贿”仍是“贿”,却往往能够赢得相关人员的“谅解”甚至支持。
其次,“公贿”之所以能“公行”,还在于其几乎到了笑“贫”不笑“贿”的程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最近公布的信息表明,在时下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公贿”案件比例在不断升高,其范围不仅涉及股票上市、工程项目承包、银行贷款和土地审批等经济交往领域,而且渗透到高校、科研院所等“清贫”之地,甚至在申报博士授予点、评审科研成果和评定职称等工作中,也出现了“公贿”的影子。一些单位办事情以“公贿”铺路成为“大势所趋”,甚至到了有条件要“贿”、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贿”的程度。而那些办事“抠门”不肯“公贿”的,反而可能遭到耻笑。
再者,财经纪律松弛、阳光理财缺位,为“公贿”盛行创造了外部环境。时下的“公贿”中,不管是请吃请喝送礼,还是为实权人物发劳务费,大都是“一把手”一人一杆笔就能彻底搞定,尤其是一些单位有大量账外资金做“后援”,“公贿”条件“优良”。所以,一些单位即便是实施了“公贿”,过后还能确保来无影、去无踪,在正规的账本上,就发现不了任何把柄和证据。这样的环境,如何能保证“公贿”不盛行呢?
所以说,要铲除“公贿”,就必须从观念上纠正对“公贿”的错误认识,不管“公贿”的动机如何“纯良”、借口如何“充足”,纪检部门、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隔“公”打“贿”,不允许“公贿”现象挑战党纪国法。(周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