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政治学理论认为,政治问责的积极程度与权力的腐败程度存在着一种明显的负相关联系:政治问责越积极,权力的纯洁度就越高,官员的政治责任心也就越强——这个结论对中国当下的吏治整顿非常有借鉴意义。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论述,媒体最近“2003年13省部级高官被查处,职务犯罪向高层延伸”的报道(中新社),以及2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明确提法——综合起来看,这些信息都透露着一个重要的政治走向:经常性问责将成为今后政治生活中的关键词,官帽将越来越难戴。
从《行政许可法》到执政党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再到政治问责制从危机事件(非典)中被总结出来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共识,这些都表明我们的政府在打造“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努力上方向越来越明确,步子越跨越大,改革也越来越深化。但具体到制度安排和政治传播的实践中,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廓清,比如说,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政治问责制?如何创新才能把问责与权力紧紧捆绑在一起有效塑造官员执政为民的政治理想。
笔者认为,有效率的问责制必须引入积极问责的理念。
与积极相对的是消极,它们两者表征着问责主体在权力主体面前的状态——积极的,则是处强势地位、进攻型、主动性的问责;消极的,则是处弱势地位、防御型、被动性的问责。
无疑,我们政治生活中既有的政治问责制属明显的消极问责,这种消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问责主体的被动,我国的政治制度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权威上的质询权,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行政部门的施政很少真正向人大负责,人大对行政官员的失职与违法行为也很难真正追究责任。
二是问责事由的消极,一般的问责只发生在重大灾难或危机的经验总结中,这个领导对矿难负责,那个领导对火灾负责,这个高官对属下渎职负责,那个高官对群死群伤负责等等——这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高度重视只出现在重大灾难之后,问责不是日常政治生活中丝丝入扣的提醒和训诫以主动避免灾难,而是灾难后被动的善后程序,此谓消极。
无疑,在这种消极的路径依赖中,问责是难以约束权力的,问责必须积极地硬起来。要赋予问责主体主动的问责地位,在强化人大质询权的同时,充分地引入多元的问责主体,民主党派监督、定期的民意质询、舆论监督等等,充分利用利益相关者对切身利益的敏感,把一切利益相关者引入政治问责的制度和程序中。
另外就是扩展问责主体的问责范围,只要执政行为或决策行为涉及公众利益,问责主体就有质询权,问责不仅是在灾难后,它要成为政治生活中一道日常的程序。用纳税人的钱办的事有没有效率,官员上任时的承诺有没有兑现,一段时间内是否政绩平平,分管的工作有无失误,有没有创新能力等等——通过把日常行政行为纳入问责范围,一则可以防微杜渐地纯洁权力,二则可以提高行政效率,真正让为官者感到官不好当。
面对吏治的整肃困难,政治问责不积极不行。(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