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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规:房子空置一年减免物业费

来源:青岛早报-- 2012-09-01 06:18:39 字号:TT

青岛新规:房子空置一年减免物业费

青岛新规:房子空置一年减免物业费

青岛新规:房子空置一年减免物业费

青岛新规:房子空置一年减免物业费

  昨天,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近期联合出台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办法》中对小区停车收费具体办法做了细化,同时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有哪些收费、业主出入证办理有哪些规定、二次供水运行费如何规定、住宅物业空置期间应如何收费等市民较为关心的问题,新《办法》也都做出了解释。新《办法

》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14日。

  停车费——

  小区内停车收费立新规

  新《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配套停车场(库),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停车场(库)所有权的不同分三种情况。

  对停车场(库)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停车服务费归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车位租赁费归车位所有权人所有。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对停车场(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费。停车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上述规定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车位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独立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车位,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上述规定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其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减免幅度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新《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套的停车场(库)应优先满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需求,若配套停车场(库)满足不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求,经业主大会同意,方可利用住宅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临时停车,但不能堵塞消防通道,停车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公共场地使用费。

  公共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场地停车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公共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停车服务费。

  据悉,对外来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必须经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允许。如果业主或业主大会允许外来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放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一定费用。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小区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出入证——

  门卡工本费不超过10元

  新《办法》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口按照设计实行门禁智能化管理或出入证管理的(包括车辆),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每户免费配置4张门禁卡或出入证。业主大会成立前,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门禁卡或出入证的,可按工本费收取,工本费每张不超过10元;业主大会成立后,工本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出入证工本费可按不超过1元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出入证工本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空置房——

  房子空一年物业费减免

  新《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可根据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的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装修——

  室内装修交垃圾清运费

  根据新《规定》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房屋进行室内装修,需要交纳建筑垃圾清运费和装修押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的,应当承担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装修保证金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就装修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退还等相关事宜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等费用。

  配套——

  配套不达标物业费减免

  住宅小区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新《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应减免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解读

  与原《办法》相比较,新《办法》对一些各项物业收费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对停车服务收费就进行了细化。原《办法》规定的停车服务收费是一项综合收费,包括车位租赁费(或车位使用费)和车位管理费,权属概念模糊,新《办法》根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所有权对停车服务收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车位租赁费、车位使用费和停车服务费的概念及包含的内容,权属清晰,责任明确。据悉,新《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新《办法》实施后,尚未签订合同的,应按新《办法》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执行。(记者 于顺 赵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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