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章立莎 通讯员 曾宪权 刘富玉) 留学归来的闫某发现丈夫何某竟瞒着她办理了离婚,于是向法院申请要求丈夫少分财产并共同承担自己留学时的债务。因为何某在闫某尚未回国时即起诉离婚,并隐瞒事实真相,致使闫某丧失诉讼权利,该行为有违现行法律规定,所以法院一审判决何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共同负担留学时的债务11万余元,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7年,闫某跟丈夫何某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准备申请办理移民加拿大的手续,并与一家移民顾问集团签订了“委托评估协议书”,但后来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办成。为此两人商定由闫某先去西班牙留学。于是,闫某经过三个月的西班牙语培训,于2001年4月赴西班牙留学。没想到,闫某刚走一年,何某就瞒着妻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时,何某刻意隐瞒闫某的身份以及赴国外留学的事实,致使闫某无法行使诉讼权利,至2003年3月,两人被判离婚。当2004年学成归国时,闫某发现何某已起诉离婚,她也无法再住进两人以前共同居住的房屋,遂在外租房居住,并向法院申请再审。2005年10月,闫某明确表示两人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愿望和事实,法院最终判决她与何某离婚。因离婚时未处理相关财产,闫某又提起了诉讼,除了要求丈夫何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要求他共同承担她在西班牙留学期间的债务32560欧元和支付她在外租房的房租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办理移民加拿大未果的情况下,商定闫某先去西班牙留学,是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应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但何某在闫某尚未回国时即起诉离婚,且隐瞒了闫某的身份以及赴国外留学的事实,致使闫某丧失诉讼权利,何某的行为有违现行法律规定,据此闫某要求何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闫某在国外留学所欠的食宿费用,系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予分担;因何某起诉离婚,致闫某回国后有家难归,外出租房居住,发生房租损失,该费用双方应予分担。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煤气灶、电话机归闫某所有,洗衣机、彩电、VCD机、微波炉归何某所有。何某名下房屋一处,归闫某所有,但闫某要付给何某三分之一房款145533元。闫某在西班牙的欠款32560欧元,由闫某负责偿还,何某要付给她其中的三分之一约合人民币112853元,并且何某还要付给闫某一半的房租15000元。一审宣判后,何某不服并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