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 晴 青岛市市北法院
2006年9月27日傍晚,李某驾驶出租车载乘客高某沿北仲路西向东行驶,车轮与路面古力井盖接触,导致车辆颠簸,造成高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1月,李某拨打12319服务热线电话寻求帮助,市排水管理处出具服务热线电话记录,记录中载明“自来水公司安排人员到现场开挖,发现此井系一报废的DN150管撤水井,此DN150管已于1994年改造敷设北仲路DN400管时废弃。现准备填埋废弃撤水井,并将与用户联系,了解情况并作出处理”。
高某疗伤后和李某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赔偿高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李某认为井盖出问题不是他的错,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市排水管理处和自来水公司赔偿他为高某垫付的医疗费6157元、赔偿金3133.7元、诉讼费522元,共计人民币9812.7元。
青岛市排水管理处辩称,李某出事的井不是他们的管辖范围,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自来水公司辩称,李某不能证明自来水公司对该井有所有权及管理权,且李某本身也有过错,交警认定他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从被告自来水公司反馈于12319服务热线电话纪录中,可以看出被告自来水公司对事发现场古力井下的管网设施是了解知情的,为此应推定被告自来水公司是该古力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给付原告为高某垫付的医疗费6157元。
井盖生事故
“主人”来承担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古力井盖的质量和安放不能适用路况及车辆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自来水公司作为该古力井盖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最终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