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 阵雨 青岛市市北法院
2006年12月25日晚9点,张某喝酒后,在辽宁路一家练歌房门前与女朋友发生争执。73岁的高某经过时上前围观,张某借着酒劲把高某打伤。高某随后报警,登州路派出所委托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公安市北分局对张某行政拘留15日。高某为讨要赔偿金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有待检查治疗费”5000元、精神伤害费5000元、身体伤害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司法鉴定费500元。张某辩称,对案件事实无争议,高某提出的治疗费他同意赔偿,但需拿出相应治疗费证据,不合理的部分不同意赔偿。
在举证过程中,高某没有拿出其主张16000元的证据。高某说,他只是治疗了一部分,现在仍感身体不适,钱不到位无法继续治疗。他要求张某支付“有待检查治疗费”,如果花费超出5000元,他还向张某要;如果少于5000元,他会退回多余部分。
法院认为,被告无故将原告打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高某应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高某的诉讼请求中,26元的医疗费、200元的司法鉴定费、100元的交通费,张某同意赔偿,法院予以支持。高某主张的其他费用,因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未发生费用
法院不支持
该案主审法官说,此案经过三次庭审,庭审中法院明确告知原告,因被告不同意赔偿未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实际已经发生的,原告应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