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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烟草专卖局 公告 (2004)青烟区公字第2号 2004年3月20日前我局查获的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我局将按照《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的卷烟予以变卖,变卖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2004年3月16日
公告
(2004)青烟区公字第2号
2004年3月20日前我局查获的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我局将按照《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的卷烟予以变卖,变卖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200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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