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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启动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七大要件规范商品房交付不合格住宅将“寸步难行”
青岛新闻网  2004-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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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从市建委获悉,青岛将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以全面规范商品房交付这一昔日房地产开发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今后“不合格”的住宅将在物业管理、产权登记、上市等环节遭遇红灯,寸步难行,违规交付的开发商还将接到巨额罚单。

  据了解,综合验收备案从规划、建设、配套、环境、物业等七大环节对商品房交付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从而在制度层面解决了昔日体制上条块分隔形成的建管脱节等弊病。

  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应具备的七大要件为:1、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各项工程均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全部建成并符合各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2、具有规划、建设(含建筑工程质量、市政、园林绿化、环卫、路灯)、供电、供水、供气、消防、公安消防、通信、邮政、有线电视、环保、人防、防雷等专业管理部门单项验收意见和《项目手册》验核意见;3、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具、构件、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且不存在违法建筑及应拆除的临时建筑、构筑物、管线;4、已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手续,并制定《业主临时公约》;5、已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和向社会宣传、承诺的事项;6、未对项目周边环境造成破坏,或者虽造成破坏但经过整治,环境已恢复或美化;7、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均已完备。

  今后,凡未经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或项目综合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网点、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移交手续。将未经综合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备案不合格的开发项目擅自交付使用的,开发商在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的同时,还将被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本报记者段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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