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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名购房”谁是真正房主?
青岛新闻网  2004-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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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甲某于1994年利用其亲戚乙某的名字及乙某的便利条件,出资在乙某单位购买了一处解困房。此房购买后,乙某单位将该房直接交付给甲某,甲某居住至今,2000年乙某办下房产证后,要求甲某腾房,甲某不同意,因而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甲某认为,该房是由其出资购买的,乙某只是顶名,现自己家境困难,再无力购房,因此不同意腾房。

  乙某认为,该房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是自己,让甲某腾房,是自己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权利,甲某必须腾房,否则构成侵权。

  评述

  据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赵德基律师介绍,本案的关键是“顶名购房”的事实是否存在。法院判决亦认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房出资是由甲某出钱购买的,该房交接也是甲某接受的,该房居住使用也是甲某居住使用至今已达十年时间。乙某对该房没有出过一分钱,只是为亲戚甲某购买该房“顶名”而已。乙某连该房有几间,凉台、厨房的形状都不知道,该房房产证只有办到乙某名下,才符合“顶名”事实。因此,本案“顶名购房”事实确凿,该房的实际所有人应是甲某,乙某应将房产证过户到真正的房屋所有人甲某的名下。这样既符合购房之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更符合公平、诚信的法制原则。因此,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并不一定就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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