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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通知 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青岛新闻网  2004-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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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日前转发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据了解,该通知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出以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该通知将有利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报记者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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