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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天津2月29日专电
在如今的商品房买卖中,不少开发商为吸引购房者,经常打出广告,声称“购房赠送露台”。一楼底商的屋顶能不能作为露台赠送给二楼的业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认定业主焦女士的屋顶归其自己所有。
2000年4月,焦女士购买了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某房地产公司的一楼经商。因经营需要,去年7月,焦女士和家人准备在商品房的屋檐处悬挂灯箱,不料却遭到二楼业主和被告开发商的阻止。经了解,焦女士得知开发商在售楼时,已将自己的屋顶当做露台赠送给了二楼业主。
法院判决认为,此案中焦女士的房屋在一楼,属探出式屋顶,开发商擅自将焦女士的屋顶当做露台赠送给二楼业主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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